【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索尼婭·索托馬約爾等:「多數的大法官利用制度取代了法律。」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多數的大法官利用制度取代了法律。」
“The majority thereby substitutes a rule by judges for the rule of law.”
美國最高法院在2022年6月24日以5比4的票數推翻了〈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這個在49年前確認「女性墮胎權」受到憲法保障的重要判決,這導致10多個保守派的地方政府重啟「墮胎禁令」。這引發美國婦女的抗議,而屬於自由派的三位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卡根(Elena Kagan)、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也在反對意見寫道「判決之所以會被推翻,是因為它一直都受到(保守派)鄙視,而現在剛好有投票權可以將之捨棄。」以嚴厲的詞語表達對判決結果的失望。
〈羅訴韋德案〉起因於1969年一名德州女子Norma懷孕後要拿掉小孩,但當時德州的法律規定除非有孕婦的生命受到威脅等情況時才能墮胎,因此她的手術申請遭到駁回。之後她以保護隱私權為由化名為Roe向達拉斯地方檢察官Wade提告,並主張德州法律違憲。最高法院當時認為女性終止妊娠屬於憲法所保護的「隱私權」之一部分,以7:2判決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
經過49年後〈羅訴韋德案〉遭到推翻,主筆判決書的阿利托(Samuel Alito)大法官認為,該案以隱私權保障來讓墮胎權得到憲法的保障,根本嚴重缺乏論理基礎,且美國憲法一直以來都沒有保障墮胎權的相關內容,因此認為這是有必要被推翻的「歷史錯誤」。
〈羅訴韋德案〉遭到推翻後雖然並不直接代表美國禁止墮胎,不過此裁決讓各州可以自行禁止這項醫學方式,各保守州也逐漸開始執行墮胎禁令。以保守著稱,同時也是〈羅案〉發生地的德州來講,將回到過去「除非影響孕婦生命或對其健康產生重大威脅」等情形外不得墮胎,就算是遭到性侵害而懷孕也一樣。
而我國雖然在刑法第288條中亦有墮胎罪之規定,不過由於我國另有制定《優生保健法》,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以下情形時得實施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的生命權究竟該如何衡量?懷孕多久後的胎兒才能算是生命?這可能永遠都沒有正確答案,只能透過不斷在法律與社會中尋求平衡點,但絕對不該武斷地做出決定。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索尼婭·瑪麗亞·索托馬約爾(Sonia Maria Sotomayor),出生於1954年6月25日,2009年5月26日,獲得美國總統歐巴馬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並在美國參議院以68票贊成、31票反對下通過,成為美國第三位女性大法官,以及首位拉丁裔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