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沒收新制案言詞辯論—沒收到底是不是刑罰的一種?
林鈺雄教授以「類火車」比喻/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在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因此頂新公司與味全公司皆被檢方調查。此案被告雖於第一、二審都被作出有罪判決,但於第一審時沒收新制還沒施行亦未宣告沒收,沒想到第二審卻依沒收新制沒收3292萬8820元。
味全認為既然第一審判決出爐時沒收新制尚未施行,之後又怎還能以沒收新制規定溯及適用過去的行為?明顯牴觸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等原則,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聲請人方認為,沒收的立法目的既然是嚇阻不法等預防犯罪效果,且沒收新制採「總額說」代表不問成本、利潤均一律沒收,代表當範圍超過犯罪所生之利潤時,將侵害被沒收者之固有財產,財產權之剝奪產生如同刑罰效果。
因為是刑罰的一種,所以應該遵守不溯及既往與罪刑法定原則。且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領域以外的行政罰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適用,為何反而在刑法內之沒收規定會被排除?
若如法務部所言不屬於刑罰,那又為何放在刑法規定?且法務部以釋字793號不當黨產為例,認為同樣是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而有溯及適用規定。但釋字第793號是為了修正在威權體制下無從救濟所生侵害才有的例外,不該用來對付小老百姓。
另外也提到在沒收之規定下,在被司法認定屬於不法財產前,人民的財產權不應被剝奪,因此也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沒收不是刑罰?
法務部則認為沒收並不是刑罰,而是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其目的是衡平財產的不法變動,將因犯罪而破壞之財產歸屬秩序,回復為原來的合法狀態。
並提到像罰金刑才是具懲罰性的刑罰,因為罰金會基於犯罪情節、惡害程度、被告經濟能力而有所不同。但沒收是針對犯罪所得,例如對於重大的犯罪,但其不法所得金額很小也只會宣告沒收很少的金額;若是輕微的案件但所得很多,也會宣告沒收大量金額。
沒收新制也並非溯及既往,而是將之前持續受侵擾、被破壞的法秩序回復為原本的狀態。且對於破壞法秩序所取得的犯罪所得,根本不值得受信賴保護。
專家學者意見紛歧
林鈺雄教授提到,違憲的討論點應該是信賴保護的部分,因為如歐洲人權法院或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與憲法法院之裁判皆已確立,沒收不法利得乃不具刑罰性質,不適用罪刑法定主義。不法行為導致不法財產變動的狀態存在,因此依新法剝奪不法利得並非真正溯及,且具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溯及原則。
林超駿教授認為,我國沒收新制本質上是「對人的訴訟」與民事「對物訴訟」之沒收不同,應屬刑事之制度。且立法者制定具溯及性的法律,應要在法律中明確標示溯及適用之意旨,而不是默認有溯及適用的前提來修法,需要讓人民及司法機關得以檢視及審查,因此這部分有違憲之虞。
李聖傑副教授則提到修法前的沒收制度是源自於清末的法律體系,但現在已經是處於全球化財金社會的時代,對於沒收的定性不該再以100年前的規範視角審視,並不是只能在刑罰或保安處分間二擇一。並補充依德國憲法法院的見解,財產剝奪並不具有任何刑罰特性。
黃士軒副教授則指出,雖然立法者稱沒收不具刑罰性質,但其究竟是否屬於刑罰,還是要看在實務上究竟如何實踐,像以行為責任為基礎非難的犯罪所得沒收,有類似刑罰的性質。而從預防不法利得再次投入犯罪觀點來看,沒收則有保安處分的性質。既然我國沒收制度具有類似刑罰及保安處分性質,自然應受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拘束,因此該規定有違憲之虞。
本次言詞辯論對於沒收新制究竟是否屬於刑罰,需不需要遵守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之看法分歧,大法官究竟會採何種見解?就待判決出爐的結果了,屆時法操也會帶來第一手判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