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西拉雅案言詞辯論—平埔族不是原住民族?

  • 2022-06-29
  • 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以視訊方式出庭/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南西拉雅族人在民國101年項原住民族員會申請「平地原住民」身分,不過在103年被以不符《原住民身分法》為由駁回。後來經過多年行政爭訟程序到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有違憲疑義,於109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本次開庭聲請人以視訊出庭,另還有關係人、原委會及台南市政府等關係機關,台南市長黃偉哲也以台南市政府代表人身份出庭,一起來看看這次各方的意見吧。

平埔族文化急需振興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所謂登記有案,指的是政府在1956年到1963年四度開放2個月期間時有向戶政機關登記者,才會讓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被列為「熟」的民眾,身分變更為「平地原住民」。

聲請人認為該法使有原住民血統的人民,但僅因當時未申請登記就不具原住民身分,導致同屬平埔族的原住民卻變成不同族群的怪異現象。現在平埔族多已失去原有之語言和習俗,急需強化語言文化振興,方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1112條前段之意旨。

原委會:應以立法方式解決

原委會則提到原住民的身分是在戰後初期,政府必須對身分有個明確的認定、以建立特殊制度為基礎制定的。山地及平地原住民之劃分模式及認定標準,接前後銜接、一脈相承,並為修憲者於歷次修憲經過廣泛討論並確認。

他們也強調支持平埔族的文化需要被保留,不過認為既然憲法有給予立法形成的空間,這應該要透過「立法的方式」規劃專屬於平埔族群之認定機制與權益體系,而不是憲法層次的問題,僅有參政權的問題可能要透過修憲解決。

應「急救」者卻被忽視?

台南市政府認為身分的有無是與生俱來的,原民法第2條第2款之法律限制,侵害台南市政府之地方自治權限,影響地方自治團體核實西拉雅族為市定原住民。認為該法違背歷史正義、平等權及人格權,應被宣告違憲。

關係人西拉雅族民眾之訴訟代理人則表示,西拉雅族有屬於自己的傳統文化信仰,也是第一個文字化的原住民語言(新港文書),現在也仍然持續使用羅馬拼音編寫書籍、教材,但卻只是那段時間沒去登記就失去原住民身分。

這項規定導致平埔族會被非原住民歧視是番仔,卻又被原住民族排擠。平埔族文化待急救的程度比其他原住民文化更為緊急,但政府卻未優先保障平埔族全權益,價值判斷失衡,違反體系正義。

過去「原住民」身分是出於政策,而非尊重多元文化

專家學者的意見部分,王泰升教授提到「平地原住民」並不等於平埔族,民國46年開放登記是針對「日治時期化番被偏入熟番」的情形,但平埔族不被法律認為是「種族」之一,只會被承認屬於高山九族底下,這也導致邵族須以鄒族、噶瑪蘭族須以阿美族為名才能辦理平地原住民身分。近年來邵族與噶瑪蘭族皆已是法定原住民族,但當時未登記的西拉雅族卻仍在奮戰。

林修澈教授提到台灣屬於多民族國家但對民族卻只有部分承認,不被承認的就是過去被定為「熟番」的平埔族。在法院上平埔族並不被認為是原住民,但社會大眾卻認為是,導致社會同時存在兩個觀點,所以這應該不是「違憲」的問題,而是應該「修憲」的問題。謝若蘭教授也認為,2009年解釋令禁止「補登記」似逾越上位法,應透過違憲宣判令原民會廢除解釋令,以撥亂回正。

詹素娟副研究員與蔡志偉副教授也都補充,1950年代的山胞身分認定辦法,是起因於省議員與縣長選舉的實施,為儘快製作選舉人民冊而匆匆推出、因陋就簡。且當時屬於兩岸冷戰時期,為強化中華民族特性、強調台灣沒有族群之分,便以威權強迫國族認同。由此可知,過去對原住民身分的界定僅是出於政策需要,與現今重視的多元文化概念大不相同,所以把過去的法律作為原住民相關規定的依歸並不合理。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但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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