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公務員免職案言詞辯論—行政機關該保有免職權嗎?

  • 2022-03-3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因正副院長迴避審理,由黃虹霞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首位藉由遊行爭取基層消防員權益的徐國堯,在2014年被消防局認定有曠職、偽造病假、無故不參與訓練、兼職等違失情事,累計達2大過免職。經復審、行政訴訟等程序皆敗訴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另外由於此案涉及司法權、行政權(行政機關)及考試權(人事任免)間的權限分配爭議,因此身兼司法院正、副院長的許宗力與蔡炯墩二位大法官皆迴避審理此案。

現行制度的受害者?

聲請人方認為,既然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代表當初制定憲法時並沒有讓行政機關擁有人事懲戒的權力,但卻讓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免職」此一具有懲戒性質的處分,並不符合憲法第77條之意旨。

此外,也提到對於警消人員使用「平時考核累積2大過就直接免職」的作法與一般公務員需要到「年終考績結算達2大過」才會被免職的做法不同,有違反憲法平等權的問題存在。

聲請人徐國堯則說,雖然法律有救濟程序卻沒有給予真正的救濟,到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也只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理復審的過程就直接判決,根本沒有讓司法介入調查,讓自己成為現行制度的受害者。

基於對警消的紀律要求?

內政部則說,依大法官釋字第764號解釋所述「得依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規定」本來就可以針對不同的公務員訂出不同標準,而警消相對於一般公務員而言,更注重團隊組織及紀律性,若在執行職務時不遵從長官的領導統御,很可以會對民眾或其他同仁的身體生命造成重大的損害,所以才需要有即時汰除不適任人員的規定,以免損害持續擴大。

銓敘部也贊同內政部的意見,且認為如果不讓行政長官擁有免職的權力,可能會造成行政機關「有責無權」、「有賞無罰」的情況,不利於管理表現不佳的人員。

面對呂太郎、蔡宗珍、黃虹霞及詹森林等大法官之提問,內政部提到近10年來因2大過免職者,警察僅6名而消防人員僅聲請人1名,且多半是私下有不正當的人士有所往來導致被懲處。

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強調由於警消的工作人命關天,在管理上是必要做出一些衡平,若讓多次犯紀、無教化可能性的人員持續留任只會增加多於同仁與社會大眾的危害。而法律規定公務員免職處分做成後,還要送交人事考績會議核定,若不服還可尋求司法救濟,相較司法懲戒其實有更多層的救濟機會。

庭末審判長黃虹霞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但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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