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撤告後可以反悔重新提告嗎?提告與和解的眉眉角角
文/游泗淵(律師)
甲於因細故毆打乙,導致懷孕8週的乙流產,乙在事發後5天,到派出所控告甲傷害。乙提告3天後,甲乙雙方在友人居中協調,以8萬8千元達成和解,約定分期支付和解金,乙並在派出所表示對甲撤告。但是,甲在第一次付款時,竟將6千元用紅包丟在桌上,後來分期的款項也都沒給,乙憤而堅持對甲提告。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認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乙已經對甲撤告,不能就同一件案子再提告,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告訴乃論案件,要如何提出告訴、如何與對方和解,才不會發生像案例中乙的情況呢?這裡面其實有一些眉角需要注意。(相關文章:【法操小教室】什麼是「訴」?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自訴)
告訴乃論案件,依法被害人要在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案例中的乙在事發後5天就向派出所提出傷害告訴,就是合於法律規定的告訴。
實務上有一種常見的情況,被害人雖然提出告訴,同時也向警察表示說願意與加害人洽談和解看看。這樣被害人提出的告訴有沒有效力呢?有的,被害人願意給加害人和解的機會,並不會影響被害人已經合法提出告訴的效力。
告訴人(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稱為告訴人)提出合法告訴後,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告訴,告訴人就不能就同一件事再為告訴,如果再為告訴,檢察官依法必須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法院也要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包含警察還沒將案件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地檢署檢察官還沒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及法院最後一次開庭結束之前。而告訴人要撤回告訴要向誰表示撤回的意思呢?原則上視案件在哪裡而定,案件還在警察那裡就向警察表示要撤回告訴,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就向檢察官表示要撤回告訴,案件在法院審理就向法院表示要撤回告訴。
案例中的乙向警察機關提出合法告訴後,後來又向警察機關撤回告訴,如此一來,乙就不能再就這件事提出告訴。因此,即使乙再次提出告訴,法院也只能判決公訴不受理。
要注意的是,如果甲乙2人私下和解,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但沒有向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表示要撤回告訴的話,這樣並不會發生撤回告訴的效力,告訴人的告訴仍然有效存在,刑事程序還是會繼續進行。
另外,假設乙向警察提出告訴之前,甲乙2人就和解並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司法實務認為告訴人這時候事先捨棄告訴權,並不會發生捨棄的效力,告訴人仍然可以再提出告訴,並不會影響告訴的效力(註)。
總之,在發生告訴乃論案件(如打人傷害或車禍過失傷害)時,被害人在提出告訴之前,就與加害人洽談和解時,要注意到6個月的告訴期間,若超過6個月沒有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就不能再提出告訴;在提出告訴之後,雙方仍然可以繼續洽談和解,但在約定和解條件時,也要確保自己的權益,如約定「在加害人交付和解金給被害人之前,被害人不撤回告訴」或「待加害人將和解金全數交付給被害人後,被害人再撤回告訴。」以免發生像案例中的乙,和解後不僅受了氣又沒有拿到錢,還不能再提出刑事告訴,只能另外花時間精力透過民事途徑向甲追討約定好的和解金。
相反地,若是被告的一方,為了避免發生「說好了不告,對方反悔提告」的情形,──也就是被害人提出告訴之前,已經與加害人約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捨棄告訴權,事後卻又反悔提出告訴;此時可以請對方先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和解後再撤回告訴,這樣對方就會如同案例中的乙一樣,不能再次提出告訴,就能避免說好的和解卻反悔提告的情形發生了。
在告訴乃論案件,告訴人撤回告訴與捨棄告訴權的異同:
意思 | 時間點 | 對象 | 效果 | |
撤回告訴 |
表示不追究 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
提出告訴後,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警察機關、檢察官、法院
(視案件進展而定) |
不可以再提出告訴 |
捨棄告訴權 | 提出告訴前 | 加害人
(通常會寫在和解書裡) |
可以再提出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