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檢察官評鑑制度虛有其表,你還不站出來要求外部監督嗎?
訴訟對於一般民眾而言相當耗費時間、金錢,精神上更承受極大壓力,曾經親身經歷過司法程序的人,常會表示自己遇到了不好的檢察官、法官,對司法深感失望、希望尋求申訴管道等語。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法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法評會,是依據《法官法》所創設的組織,主要的任務就是評鑑檢察官、法官行使職權有無不當的情形(檢評會制度詳見:人在做,天在看。檢察官在做,誰在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依《法官法》第35條第3項之規定,以書面陳情司改會等團體,請求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本制度自民國101年1月6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第三屆。
但,法操在〈維護人民「知悉權」,國家應開放起訴書查詢〉、〈人在做,天在看。檢察官在做,誰在看?〉文中就曾說過,相較於民眾可以藉由裁判書來監督法官是否認真下判決,檢察官則因為起訴書和不起訴處分書等結案書類都不公開,除了案件當事人能知曉檢察官的作為之外,一般民眾根本難以監督檢察官是否認真辦案,遑論糾舉不適任的檢察官。
105年,司改會也舉辦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四週年記者會,並提出歷年來評鑑委員會將個案移送監察院的數據變化。
從司改會公佈的圖表可以發現,自「個案評鑑制度」開始實施後,不但審案數非常的少(法官、檢察官四年來審案件數分別為37件、50件),民眾可能根本不知有此管道,且負責評鑑檢察官的檢評會將案件移送監察院的比率,也在民國104年急降不到10%,但這不是因為檢察官處理案件皆獲得民眾高度肯定,而是有將近半數檢舉檢察官的案件,才剛送進門,檢評會委員僅是形式審查就直接駁回檢舉,根本沒有進入實質討論檢察官違失事實的階段。
在第二屆檢評會所作成的30件決議之中,僅有3件被認為有懲戒之必要而移送監察院調查,但是未移送的27件決議裡有高達12件決議都是因為逾期提出而被駁回者,佔駁回事由的最多數。
而為何送交檢評會的件數這麼容易逾期呢?司改會認為:依《法官法》,請求評鑑檢察官,必須在檢察官「案件偵結後二年內」提出。問題是,案件起訴後,就是漫長的審判,也些案子甚至纏訟十年之久,民眾疲於應訴,通常無多餘的心思來檢舉檢察官,等到判決確定,往往早已超過檢舉檢察官的時效。此外,雖然有特別條款,可以例外從「法院判決確定時」起算,但檢評會除了過於限縮解釋、提高特別條款的適用門檻,導致特別條款幾乎無從適用之餘地。
司改會認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該延長至在應於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二年內,但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者,得延長至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或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十年內為之。
由此可知,法官與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仍迫切需要改進,也反應了外部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請檢察官公開結案書類,或是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掛上名牌,讓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知道是由哪位檢察官負責處理哪些案件,如此才能實質且有效讓應該負責的檢察官自行負責,而不是躲在司法的黑盒子裡逃避監督,如此也能真正往司法改革踏出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