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發現虐待動物怎麼辦?警察局、動保處別互踢皮球!
發現有人虐待貓狗或是其他人為飼養之脊椎動物時,應該:
1.通報警察(110)
或
2.撥打動保處動物救援專線(1959)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4年12月28日下午,一名居住在台北市溫州街的黃小姐發現一名男子抓著在當地頗有名氣、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行為可疑,當下制止後,該名男子便離開。當地的法國籍愛心媽媽王小姐得知此事後前往現場,也發現有一名男子正掐著另一隻灰貓,當下上前與男子理論,該名男子騎車逃逸,同時王小姐發現「大橘子」已失去蹤影。
於是王小姐前往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發現剛才騎車逃逸的男子曾抓著「大橘子」進入停車場,但離開時手上已不見「大橘子」的蹤影。王小姐欲向派出所報案,員警卻表示案件須由動保處受理,也未開報案的三聯單給王小姐。12月29日凌晨2時31分,王小姐通報動保處,但動保處以權限問題為由未及時處理,而警局則以報案人非飼主為由與動保處互踢皮球,直到晚間7時,大安分局副分局長指示受理辦案,案件才成功登錄,警方根據虐貓男子的機車號牌,循線找到現就讀台大化工系的澳門籍僑生陳皓揚。
12月31日,警察複訊陳姓僑生,陳姓僑生坦承流浪貓「大橘子」已經遭到他虐殺,並到台北市西門町逛街試圖製造不在場證明。大安警方根據陳姓僑生的敘述後找到貓咪屍體,確認虐殺事實。全案在105年1月7日,北檢收理該案後,分案案號為「105年度偵字00001」號,為本年度首宗分案的案件。
動物保護到底歸誰管?
陳姓僑生虐殺「大橘子」一案,除引起我國民眾的關注,甚至連英國BBC也針對該案進行報導。
動保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動保法第25條於2017年修正)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我國動保法是在民國87年始制定,但卻因為我國甚少關注動物權益,以至雖然多數人都知道我國有動保法,但卻不知道當有動物被不人道對待甚至虐殺時,到底應該由動保局還是警察局負責處理?陳姓僑生虐殺「大橘子」一案,報案人先後請警察局、動保處出面處理,但兩機關相互踢皮球,充分顯示我國對於動物權益的法治教育仍顯不足。
我國法律賦予警察局協助檢察官偵查的職權,而虐待動物屬刑法處罰範疇,警察依法可協助檢察官去偵查案件,但動保處並未有法律上賦予和警察相同之職權,因此仍須依靠警察的協助。本案當民眾向警察告發有動物遭到虐殺的情事時,警察應該要接受該案才對,而不是再請報案人跑去動保處,請動保處的人員處理。
尊重生命從你我做起
另一起發生在民國97年的虐貓案,台大博士生李念龍陸續認養十多隻幼貓後虐殺,並在送養人追蹤幼貓狀況時以棄養等理由解釋下落,但因沒有證據可證明這些失蹤的幼貓是否已遭不測,檢察官僅能針對其中三隻幼貓「國慶」、「琥珀」、「妹妹」遭虐殺事實進行追訴,一審承審法官認為眾生平等,還斥李念龍「士大夫之恥,是為國恥」,重判他一年半徒刑,但在二審時,承審法官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國慶」、「琥珀」是被李念龍所虐殺的,因而改判處六個月徒刑。
從這兩件虐貓案件的民眾反應,顯示我國對動物權利的重視雖有所提升,但仍有努力空間。一年的徒刑有些人覺得太輕、有些人覺得太重,但孰輕孰重並不是最重要的,重刑僅能一時遏阻,卻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我們應從基本教育做起,懂得尊重生命,才能有效阻止動物被虐殺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