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白紙黑字未必真實 如何期待司法辨別黑白

  • 2016-01-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白紙黑字寫下的筆錄,就一定真實嗎?筆錄記載是司法審理程序中重要的一環,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時一定會製作筆錄,偵訊筆錄的內容可能成為起訴或審判時的依據。雖然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時原則上需要全程錄音錄影,且一旦筆錄內容和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時,應以錄音錄影內容為準。但不可諱言的是,筆錄在我國司法實務上仍有極為重要之功能,畢竟閱讀紙本比重聽錄音錄影內容較為便捷許多,因此平時基本上都以閱讀筆錄為主,甚少會勘驗錄音錄影內容。

既然筆錄如此重要,那筆錄內容就必須詳實記載開庭訊問過程和內容,才能真正發揮筆錄之功能。可是,在我國實務上,關於開庭筆錄最大的問題就是未能充分翔實記載開庭之陳述。

就以喧騰一時的頂新越南油案為例,在釐清頂新製油前董座魏應充是否指示採購越南大幸福油品時,彰化地院一審審理中勘驗了前總經理常梅峰的偵訊錄影光碟,這才發現被告常梅峰在偵訊時是講「魏應充『未』指示」,但是筆錄卻記載成「魏應充『有』指示」,一字之差,失之千里。還好當時的偵訊光碟並未遺失或毀損,否則或許也可能影響之後的判決結果。

為何會有筆錄誤繕的情形發生呢?其實不管是法院或檢察署的筆錄,均由書記官當庭繕打為主,但每一位書記官打字速度不一,且又多未受過專業速記訓練,書記官記載的內容幾乎多是法官或檢察官「精簡」後的內容。但這些「概要」是否真能如實表達受訊問人的本意,則有待商榷。

此外,筆錄製作是有一定程序的,《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訊問被告、證人等時,是要「當場」製作筆錄,之後要向受訊問人朗讀或給其閱覽,再給受訊問人簽名。同法第43條亦規定,筆錄原則上是由在場之書記官來製作。如果不符程序所製作之筆錄,很可能就會有證據能力的問題。但現行法院實務上,委外轉譯的比例越來越高,書記官在法庭上只需簡單打上3、5個字,再由外包的公司進行聽打,這樣還算是「當場」製作嗎?而且,這樣如何向受訊問人朗讀或給其閱覽?

如在偵查庭上,接受檢察官訊問的人前方螢幕只能一次顯示一個問題,一旦換下一個問題,之前記載內容就會從螢幕消失,當開庭結束時,法警通常就只會趕緊拿筆錄最後一頁要被訊問的人快點簽名,所以常常被訊問之人根本無法再仔細核對陳述內容就匆匆「畫押」。因此,有時候在審理中,會出現證人明明是回答同一個問題,答案卻與偵訊筆錄不一致的情形,這不見得是因為證人「翻供」,而可能是當初偵訊時的筆錄本就未能如實記錄證人的本意。

再以2015年12月發生的台東大學學生狹持案來說,嫌犯林國正表示有冤,結果台東地檢檢察長親自用電話訊問該人,但嚴格說起來,以電話訊問並不算正式的訊問程序,所記載之內容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謂之筆錄規範。因為筆錄是要「當場」製作,而檢察長用電話跟挾持者對話記載內容,並不能算是「當場」製作。因此,後來台東地檢署表示,檢察長和挾持者對話並非是在製作筆錄,而屬於接受陳情,這樣的認定也較為合理且合法。

筆錄不是審理過程中的法庭筆記,是在製作完成後成為法官或檢察官結案的重要參考,因此無論如何,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細看過筆錄記載內容再簽名,如果筆錄有記載錯誤或文義不清之處,一定要在簽名前當場提出,請檢察官或法官要書記官修改,這是受訊問人的權利,此時就不要「溫、良、恭、儉、讓」,事關自身權益,不得不慎!畢竟不是每一次偵訊錄影光碟都會保存良好的,可不要賭自己夠不夠幸運呀!

追根究柢,我國實務上書記官多無翔實速記的能力,才是目前筆錄製作的最大問題。根本改進之道就是要修法由專業的速記員當場來負責製作法庭筆錄,這在美國等先進國家早已實施多年,我國為何不好好參考?

司法改革不用打高空,先從筆錄製作翔實這點開始做起,相信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一定會提升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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