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械使用條例規範模糊 第一線警員如何安心執法?
2019.07.23類似案件:根據媒體報導,越南籍逃逸移工阮國非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員警在阮國非未持有槍械及攻擊的情況下已經先開了四槍,阮下半身也大量出血,員警仍朝阮再開5槍,阮送醫不治,認為陳姓警員用槍時機失當不符比例原則。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2019.05.31類似案件:根據媒體報導,員警張景義經過6年,終於在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後,全案定讞。一、二審認定張員當下確實有開槍急迫性,已盡注意義務,判決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2019.07.09台南案件更新:根據媒體報導,經過檢方調查,認為警方並未逾越使用槍械的必要程度,故給予不起訴處分。
2018.04.16類似案件:根據媒體報導,台南一名竊盜通緝犯,拒絕停車受檢,還開車拖行盤查員警十幾公尺。支援警力朝嫌犯的輪胎及車身連開6槍,嫌犯重槍後,送醫宣告不治。嫌犯的媽媽對此表示,他兒子並沒有攜帶槍枝,他只是想逃,警方可以朝腳部射擊讓他不要逃就好。
民國103年2月16日,警員葉驥在一家資源回收場發現有竊盜前科的通緝犯羅文昌正在變賣贓物,葉驥上前攔阻要查驗羅文昌的身分,羅文昌卻企圖開車逃逸。葉驥為阻止羅文昌倒車,抓住駕駛座車門並對空鳴槍示警,但羅文昌不予理會繼續倒車,葉驥便朝他的腿部連開3槍。羅文昌腿部中彈後仍繼續開車逃逸,車子卻失控衝入路邊稻田中,羅文昌失血過多,送醫後宣告不治。
葉驥出庭時提出,當時他對空鳴槍後才朝羅文昌腿部開槍,沒料到會打死人;葉驥的辯護律師則主張,羅文昌中彈後逃逸,自己延誤送醫時間,員警依法使用警械,並沒有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一審法官認為,警員葉驥當時站在羅文昌所駕駛的汽車門旁,並沒有遭撞倒之虞,已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警員葉驥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
依照判決書表示,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警員葉驥6個月徒刑,有4大判刑理由:
1.警察應基於急迫、需要,方可合理使用槍械。
2.現行犯沒持有槍械,也沒對員警做出攻擊,沒有現實上的危險。
3.葉驥已經拉住駕駛座車門,為何不朝輪胎射擊?
4.警察應該知道人體腿部有大動脈,卻對羅文昌腿部5秒內連開3槍,涉及執法過當。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當這份判決結果引起警界眾多人士強烈的批評,顯示出第一線的警察,與法官及檢察官對於警員使用警槍的時機認定有相當大的差距。
員警身處第一線,必須面對可能身懷火力強大槍械的通緝犯或現行犯,因此時常會處於緊繃的狀態,尤其是遇到通緝犯更是如此。通緝犯為了避免警察的追捕,可能會無所不用其極,這時警察人員面對具有高度威脅自身人身安全的通緝犯,如何能要求等到所謂的急迫、需要,才可以合理地使用警槍?又到底怎麼樣的情況才算是急迫、需要呢?
依據本案情況,警員葉驥已經先對空鳴槍示警,但羅文昌不予理會仍是繼續倒車逃逸,員警如何能於當下就知道該通緝犯是要駕車離去,還是駕車衝撞員警?此行為難道就不會傷害到葉驥的人身安全嗎?本案判決結果,不僅是由於《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用警槍的時機太不明確,更是要求第一線警察面對未知威脅的當下,仍要跟事後去檢視畫面的第三者一樣保持超然的冷靜,無疑是強人所難。如此嚴苛的判決,將來如何還能期待第一線警察去盡力維持社會治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