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亞伯·方特斯:「程序是民主社會的骨幹。」
文/法操司想傳媒
「程序是民主社會的骨幹。」
“Procedure is the bone structure of a democratic society.”
這句名言出自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亞伯·方特斯(Abe Fortas)在1969年出版的書「關於異議和公民不服從(Concerning Dissent and Civil Disobedience)」,適逢前一年馬丁路德金恩遭到槍殺,引發美國社會內亂,這本書闡述方特斯大法官對法律上公民不服從允許範圍的想法,並寫下這句名言。
接著這句話,方特斯大法官提到,對「程序」要求的標準,是否能為一個社會所普遍接受,決定了這個社會的持久性和自由存在的可能性。從這段話可見,方特斯大法官相當重視法律程序的規範,法律上講的程序正義,就是國家在適用法律時,應遵守正當程序原則,以避免產生濫權的結果。
以我國為例,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並規定限制人身自由應遵守一定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搜索、逮補、羈押等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也都有嚴格規範,無非是要確保國家不會恣意妄為。所謂「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人權的保障需要具體的程序法實踐,否則正義形同空談。
方特斯大法官主筆的案件中,以1968年的Epperson訴阿肯色州(Arkansas)案具里程碑意義。1920年代,阿肯色州通過一項法律,禁止在州內公立學校教演化論,這是因為當時基督教教義反對演化論,他們認為人類並非從其他生物進化而來,因此只要在學校教演化論的老師或教授,會受到罰款甚至開除的處分。
時至1960年代,有感於冷戰時代蘇聯科技發展的威脅,某一所高中的老師建議應在生物課程教達爾文和進化論,這使得採用新教材的老師可能陷入法律的麻煩,於是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協會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挑戰阿肯色州這項法律的合憲性,並在1968年進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人民信仰和宗教自由,但阿肯色州的這部法律,它僅保護特定宗教的觀點,並將其他想法拒於門外。方特斯大法官在主筆的判決文寫到,宗教自由不僅是保障國家不得侵害特定宗教,也包含不得保護或推崇特定宗教,因此宣告這項法律違憲,從此阿肯色州必須將演化論在內多方觀點一同作為教材。
這項判決作出後,對於美國其他州相類似的法律也產生影響,立基於特定宗教觀點的教材一一被廢除,例如在路易斯安那州也曾規定學校應教人類為上帝所造的「創造論」,最高法院在1987年Edwards v. Aguillard案認為,此規定也是為促進特定宗教觀點而設,因此延續Epperson案的結論宣告違憲。
儘管這些法律都是經過各州議會立法通過,卻仍免不了違憲的可能,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是民主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個程序要求的背後,是為保護它的核心價值不被踐踏,所以有時即便繁瑣,都還是有它存在的意義。
亞伯·方特斯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亞伯拉罕·亞伯·方特斯(Abraham Abe Fortas),曾在耶魯大學任教,並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過職。1965年經美國前總統詹森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1968年曾被提名為首席大法官,卻因遭國會反對,於是方特斯在隔年即卸下大法官職務,並從事律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