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台灣法律史L6-1】迎接「現代法」的台灣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法律史,終於進入「現代」意義的法律體系。本文所指的「現代」(modern),並非指時間,而是西方的價值和西方的事物,是與漢族及原住民族的「傳統」事物和價值相對比。原本不屬於西方的台灣,在什麼時候開始接觸現代法?關鍵的1895年究竟改變了台灣什麼?
西方法是怎麼產生的?
17世紀,人類自我意識覺醒,逐漸發展出「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啟蒙運動」興起,人不再是做為國王、貴族的工具而存在,人是為了自己而存在。主張具有「理性」的每一個人是生而自由平等,應該共同決定我們的政治制度,所以發展出民主。
由於西方社會「資產階級」,剛好符合「理性獨立個體」的想像,他們開始像國王爭取他們的權利,所以會發動革命,如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1776年美國獨立、1789年法國大革命。這些革命後所創建的法律,都是資本階級爭取而來,所以他們的共同點為「對政府不信任」。光榮革命,確立君主立憲的制度,由議會來制定法律,還有讓法院去獨立決定法律。美國獨立更加落實權力分立,因為曾為殖民地的他們對政府更加不信任。法國大革命,天賦人權、主權在民、權力分立。
這就是「現代法」,他的基本精神是「追求個體的利益」,「不信任政府、國家」。
改變台灣的1895年
現代法規範與台灣在1895年相遇,當時清國在甲午戰爭中敗給日本,清國以台灣主權換取日軍退出清國領土。依據馬關條約第二條,清國永遠將台灣全島及附屬島嶼割讓給日本國。此場戰爭不只改變台灣,同時也確定了中國「天朝」體制的結束,進入日本國和清國兩個平等對立主權國家的條約體制,而清國也承認朝鮮國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清國承認台灣獨立?
馬關條約於4月17日簽訂,5月8日換約生效,6月2日進行移交。但在5月29日午後6時天津李鴻章發電報給東京伊藤博文,內容為「台灣人民」既然已經「宣告獨立」(當時台灣成立台灣民主國),所以清國已經無管轄權,清國委員只能按照契約明文做儀式性的交接。所以6月2日日本與清國的官員是在基隆的外海進行移交的。
釣魚台到底是誰的?
而這樣的歷史事實,其實跟現在釣魚台主權爭議息息相關。當時清國割讓給日本的是台灣全島及「附屬島嶼」。究竟這些附屬島嶼是否有包含釣魚台列嶼呢?日方主張在簽馬關條約以前,就已經將釣魚台列在日本國土裡面。所以不認為是台灣附屬島嶼。而中國主張,釣魚台自古以來屬於中國。
但是什麼才是利於台灣的主張呢?王泰升老師提到,我們應該考量當時日本在統治台灣時,將釣魚台管轄劃在沖繩還是台灣?從事實上,當時台灣漁民是不是都一直有在使用釣魚台的漁場?若一直強調自古以來皆屬於中國,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首先,從國際法角度上來看,東亞自古並沒有主權概念,19世紀才有現代的國際法主權概念。再者,若臺灣主張釣魚台自古以來屬於中國,是在為人作嫁,因為聯合國1971年的決議以經說很清楚了。
人不同,所以法律規範也會不同
日本統治時期正式將現代西方法帶入臺灣,但這些規範,實際上真的有被當時生活在臺灣人民普遍遵守嗎?是否有類似歷史情境、社會力,以至於「實現」這樣的西方法?王泰升老師提到,法律體系是由人和法律規範建立的:
臺灣可能碰的的衝突在於過去傳統儒家一直提倡要信任政府,是完全信任政府的判斷,父母官會為所有人民好。即便是與政府對抗的體制下建立的西方現代法,所建構的法律體系也不全然相同。各國不同的文化經驗、與政府對立程度等,建立出屬於自己的法律體系。
以檢察官制度為例,歐陸法系的檢察官,和司法官都是官,相信檢察官還公益代表。但美國更講求對立,檢察官是純粹的原告。這些不同的發展,都具體體現「人民對國家權力的信賴度有多大」。我國的教導是,檢察官會為了公益,是法治國的守護神。但對美國人民來說,他就是國家,就是有可能會侵害人民。
體制內改革必然的結果,就是臣服於體制
在以個人為主體這套現代法架構下,只要是人就能夠行駛這些權利,所以能夠讓「被壓迫者」透過這樣的法律制度去「對抗」壓迫者。例如:1857年美國最高法院還把黑人當做財產權的客體,但最後黑人的歐巴馬當上美國的總統。只要爭取成為人後,就可以享有這樣的制度。不過在體制內改革的結果,就是進入體制,跟著體制的遊戲規則走。
資料來源:臺大開放課程王泰升老師《台灣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