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台灣法律史L5-1】「私法自治」盡情發揮─清朝的契約,比現在更自由?

  • 2019-11-23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一筆土地,可以賣掉之後,又繼續跟買主收租金嗎?」從現在的觀念來說,賣就是賣,租就是租,怎麼能又租又賣呢?但在清朝,你有一筆土地,是可以又「賣」又「租」!又或者,賣掉之後地價上漲,還可以跟買受人請求補貼!這種制度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就讓我們透過王泰升老師透過臺大開放式課程《台灣法律史:從前不教的一門課》的第五堂課,古今來回穿梭,解讀當時「土地買賣的契字」,探究當時契約與民情文化間的關係。

清朝要怎麼取得土地?

清朝當時將當時臺灣版圖內的地(排除生番地),分成已墾地、無主地、熟番地。

「已墾地」:業戶擁有,他可能會請現耕佃人協助耕種,現耕佃人則是要繳交「贌」金給業戶。
「無主地」:經人民整地後,向政府聲請墾照,政府會是土地肥沃程度,定出稅收金額,該取得墾照的「墾戶」要定期繳交田賦給政府。
「熟番地」:熟番開墾,包含部分生番地(因為地界有重新劃分),最大的特色是不需要繳田賦。

土地是誰的?

雖然「墾戶」或「業戶」取得土地使用土地的權利,但不見得會是主要耕種人,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等不同身分。大租戶就是取得墾照的墾戶或業戶,取得墾照之後,將土地「給墾」給小租戶(佃戶),小租戶在將土地「贌」給「現耕佃人」。

熟番地也會循著這樣的模式,給墾給漢人由漢人去經營,也就是所謂的「番業漢佃」。漢人可能自己「贌」給「現耕佃人」或再找小租戶(佃戶)。所以可能會出現「一田三主」的狀況。

番大租戶(業戶)→漢大租戶(墾戶)→漢小租戶(佃戶)→現耕佃人

漢化的熟番也會直接「贌」給現耕佃人耕作,但這些地實質上都是由漢人或漢化的熟番控制,久而久之大家會認為這塊地是漢人的。

土地賣出之後,出賣人還可以繼續對土地主張利益?

道光契約書中,可以看到「賣盡根」的記載,所謂的「賣盡根」,指的是所有物賣出後,出賣人對出賣物,不可以再主張任何利益。大家或許會認為,買賣不就是這樣,但當時買賣不一定是這樣的概念。以下舉兩個例子:

又「賣」又「租」

甲北上打拼,想跟乙買地,乙開出的地價為1000元。但甲覺得這樣風險太大,萬一事業失敗直接損失1000元;而乙也擔心自己背負「賣土地」名聲不好聽。此時,他們決定又賣又租。甲先付給乙700元,然後每年再繳交地租給乙。甲在事業成功後,他覺得每年給乙一些租金也無坊,但可以降低失敗的風險;而對乙來說,他可以不用背負賣土地的臭名。

這樣的制度,在清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是臺灣民間自己發展出來的。

賣出後「找貼」

所謂的「找貼」指得是,出賣人出賣土地後,他變貧窮,或土地價值變高了,可以向買主要求原定價金以外的追加額。在淡新檔案中曾有記載,買受人不想付錢給出賣人,依據契約中有明定「賣盡根」告上衙門,但最後大老爺是勸告買受人,拿一點出來吧!

會有這樣的勸告,是因為當時是農業時代,非常重視人帶關係。在農忙時需要眾人協助,要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所以不要得寸進尺,要適可而止。錢你都賺了,不要賺這麼多,要吐出來一點。

不同時代的契約書

從清治時期的道光契約書、日治時期的昭和契約書、民國契約書,我們可以看到承先啟後的契約撰寫模式。昭和契約書中,可以看到道光契約書中的用語,同時也可以看到歐陸民法概念的呈現。

例如:道光契約書中,使用的是永為己「業」而到昭和契約書,使用的是永為己「有」。因為在日治時期,就已經有歐陸民法「所有權」的概念。又例如:清朝是以四至作為土地的界線範圍,而日治時期已經做好「資本主義經濟的基礎建設」,每一塊土地有一個地號,是以地號為標的。

從以上這些例子可以發現, 漢人基於經濟利益的考量,可以去做很多契約上的安排。漢人相較於原住民相對能夠適應資本主義經濟,因為利益交換的概念與方式,是存於漢文化之中的,所以漢人較於原住民更能夠接受新的歐陸民法。而建立了當時文化與生活模式背景,我們也可以發現當時的契約、法律也都是有其道理的。

這也回應到王泰升老師第一堂課所述:「在回答什麼是比較妥當的法律?前要先確定這個法律,施行在什麼社會,才能回答這是好的,還是不好的法律。因為社會是人所組成的,是從過去發展形塑的,要了解當下社會當下的立法思維,就必須從過往去了解。」

資料來源:臺大開放課程王泰升老師《台灣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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