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史】【台灣法律史L4】奠定台灣國際法地位的清治時期
文/法操司想傳媒
隨著歷史的推演,我們終於要進入清朝治理時期。清治時期,是台灣第一次也是最長的一次,台灣和中國屬於同一個政權。而第二次就是大家熟知的,1945年至1949年。而要了解當代的法律,就需要先了解他們的統治政策。
以清朝為例,統治台灣初期,清朝採取很多法律措施,用來防止台灣漢人社會坐大、防止原漢之前衝突、防止駐台官兵的坐大,這些法律規定,都必須從他基本統治政策來了解。就讓我們透過王泰升老師透過臺大開放式課程《台灣法律史:從前不教的一門課》的第四堂課,去回顧我們和中國同屬一個政權的200年時期。
鄭家時期,台灣本來有機會可以成為獨立主權國家?
清朝對台灣其實一直都沒有興趣,如同在法律史第二堂課中所提及的,當初清朝在和鄭家談判時,其實有意要讓台灣成為另一個日本或朝鮮,成為周邊利益的政治共同體。但談判破裂,清朝改用武力奪取台灣。不過在奪取台灣後,清朝也沒有馬上在台灣設府縣,他們當初想甚至要留澎湖,放棄台灣。
直到1684年清朝才在台灣設府縣,也就是這個設府縣的舉動,改變了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當19世紀西方概念來到東亞之後,朝鮮和日本變成主權國家,但因府縣的設置,所以台灣在當時並非獨立的主權國家,而這個影響也持續到了現今。
防台而治台的政策
清朝之所以會開始建設台灣,是基於施琅「屏障」說,為了避免東南各省被影響,才打動清朝。1874年牡丹社事件,讓清朝了解到威脅不是來自台灣,而是更外層的政治勢力的威脅。從陸權國家的思維出發,將台灣要塞化。1884年又發生清法戰爭,清朝宣布台灣要設省,1885年清朝總理海防事務衙門,從此可以看的出來,台灣設省是清朝海防政策的一環。
清朝治理模式下所生的「制度性貪汙」
在台的文職官,最高為台灣道,正三品官;武職官則為台灣鎮,正二品官。清朝皇帝希望文官和武官能夠在台灣互相牽制。且當時朝廷怕地方官在台灣坐大,會定期換駐守官員,所以採官民共治的結構。(詳細層級如下圖)
為了方便治理,在衙署內有很多的人是使用當地居民,例如吏役,這些人因為是替公家服役的,所以不會有薪水。以吏役中的胥吏為例,他們協助民眾處理文書作業,但連幫寫東西的紙筆都要自備,在這樣的狀況下民眾麻煩他,自然也會給他一些錢,而他們也拿得心安理得。
而主官出門在外,總是要養一些自己的人幕丁(協助寫審案的師爺和自己人的家丁),從正規收入中,並不足以讓他支應出這麼多支出,所以主官貪汙的情況也非常常見。在清朝,官員拿錢其實是在灰色地帶,甚至可以解釋為一種規費,例如當時差役,經手一案可以拿多少的錢已經是有一定的價格了。
「立法從嚴」的傳統中國統治技術
但清朝其實還是有貪贓枉法的概念,不過並不是所有的貪污都會被送辦,因為官府規定,本來就有「非規則」的性格,辦與不辦是「人」決定的。而清朝也有官僚體系上下監督制度,但原本立意良善的制度,在現實的狀況下就會變成,有政治勢力(或聽上面話的時候)基本上不會被送辦,但若上面要找你麻煩或失勢後,這些嚴格的法規就會變成最好的統治手段。所以在官場上常常會出現,官官相護或是為上頭馬首是瞻的情況。
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
或許會有人認為,現今的台灣已經不一樣了。過去清朝不在乎台灣是因為台灣當時尚未開發。但王泰升老師提醒大家,雖然現在的時空條件不一樣,不過我們要從「結構性」的因素去看,中原政權會不會把中國當成中心,把台灣當成邊陲。台灣在歷史上一直被當成基地:
荷蘭→東亞貿易基地。
鄭家→反清復明基地。
清朝→海防基地。
日本→南進基地。
戰後→復興基地。
但自己成為為別人而存在的基地,是好事嗎?面對劉銘傳,當初以建設清朝海防基地的心態來建設台灣,雖然的確造成台灣某程度的進步,但動機跟結果應該要分開。以台灣角度出發,劉銘傳的動機並非如此高尚。我們真的有必要用國小、大學的名字來紀念他嗎?
「從歷史的轉型正義來講,台灣就是台灣人民的台灣。不為別人存在,為自己存在。」
在轉型正義的過程中,如何區分誰是台灣人民,這就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居住在這塊島上的人民,怎麼被法律加以分類,透過理解過去,才能展望未來。
資料來源:臺大開放課程王泰升老師《台灣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