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機車倒地遭追撞,後車有沒有責任?

  • 2021-05-27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兩年前屏東一名林姓小客車駕駛疑似在超車時未掌握安全距離,與機車騎士陳男發生碰撞後導致機車重心不穩、偏離車道,結果機車騎士遭後方一台小貨車追撞,傷重不治。小客車與小貨車駕駛皆被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就「後車」(如該案的小貨車)而言,發生這種突如其來的災害究竟有沒有責任?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車禍的過失責任

從後車駕駛的角度來看,他撞到會撞到機車完全是「突如其來」的災難,碰到這種情況應該只會認為自己非常倒楣,至於有沒有罪?這個時候就必須要檢視後車駕駛的行為有無過失責任來決定。

我國刑法第14條對於過失犯的定義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換言之就是行為人必須對於自身的行為有著侵害法益的「預見可能性」,但卻還是在大意之下讓結果發生,就成立過失犯。

行車時該遵守的「交通規則」就屬於「應注意」的判斷標準之一,此案中在超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導致機車重心不穩的小客車駕駛就不用說了;追撞上去的小貨車則也有車速過快(速限25公里,車速卻達75公里)、車身超重等等情況。兩位駕駛皆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與機車騎士之死具因果關係,而被法院認定有過失責任。

另外,近期發生「躲環保稽查員卻意外被車撞死」的事件(可參考法操《躲環保署稽查卻意外身亡,稽查員算是過失致死嗎?》一文),死者因為擅自穿越馬路而遭休旅車輾斃。檢察官則認為休旅車駕駛當下根本反應不及,在沒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不具過失責任,最後駕駛也獲得不起訴處分。

遵守交通規則不等同沒有刑責

不過正如上述所說,交通規則僅是判斷標準之一,過失犯的成立與否還是要視個案的狀況而定,就算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但是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還是有可能成立過失犯。

像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的「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就表示行車時就算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仍要盡到注意義務,例如在開車時發現有個人倒在馬路中間,也不代表可以在維持速限的狀況下壓過去。反過來說,雖然違規但如果能夠舉證「就算當時合乎規定還是會發生車禍」,證明違規行為與車禍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免於刑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4 條第3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雖然從結論上而言,是否具過失責任還是要視個案情況認定,不過畢竟需要負舉證責任的是檢察官,除非是太誇張的情況,只要行車時完全遵守交通規則,被舉證違反注意義務的可能性並不高。不論如何,遵守交通規則不只保護別人更是保護自己的方式,畢竟誰也不知道何時會「禍從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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