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棍球案】【曲棍球協會彈劾案】判決結果出爐

  • 2020-07-01
  • 法操司想傳媒
陳隆翔(左)/聯合報資料照

文/法操司想傳媒

陳隆翔檢察官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偵辦曲棍球協會弊案,遭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認為其辦案時的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提案彈劾,陳檢則反控彈劾案是政治迫害。

針對喧騰一時的曲棍球協會彈劾案,職務法庭在6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陳隆翔檢察官不受懲誡,理由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吧!

程序部分:調查報告併案不合法

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為,監委提起本件彈劾案之後,另在同年7月2日函送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併案審理,依據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也就是調查報告必須經過彈劾案之審查會審查後才能送到職務法庭併案審理,但該調查報告並沒有經過審查會審查,所以併案不合法。

緩起訴書未論述偽造署押部分

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明知部分選手沒有領取選手零用金,卻偽造該些選手的簽名做成選手簽到冊,並將選手簽到冊用以核銷體育署的補助款,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為偽造署押是偽造私文書(選手簽到冊)的部分行為,因此李淑惠的行為成立偽造私文書(做選手簽到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拿選手簽到冊去申請補助),但因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所以陳檢沒有在緩起訴處分書裡面寫到吸收關係,不影響緩起訴處分書認定的事實,也不會影響執行檢察官單獨宣告沒收的權責,因此沒有違反辦案程序的違失。

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李淑惠是否構成侵占,屬於法律見解問題

法官法第89條第5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為兩造針對圓戳章和李淑惠行為的定性,因為法律見解不同而有不同認定結果,依法此部分不能作為評鑑檢察官作為的理由。

李淑惠刻印章時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

合議庭認為雖然李淑惠未經選手同意,逕自刻製各選手的印章用於印領清冊,但綜合卷內資料和李淑惠偵查中的供述,李淑惠只是基於行政便利而先刻印章,行為時主觀上並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因此陳檢沒有認定李淑惠犯偽造印章罪並無違法失職。

陳檢漏未認定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疏失,但沒有情節重大

合議庭認為雖然李淑惠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但後來明知有三位選手沒有領取零用金,卻還是擅自用他們的印章蓋印領清冊核銷經費,此部分行為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陳檢在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載李淑惠此部分犯罪事實及罪名,即有疏失,但因為不影響法律適用的結果,對被害人或第三人亦無損害之虞,因此這部分的疏失並非情節重大,不應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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