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人在做,天在看。檢察官在做,誰在看?

  • 2015-08-21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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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宏銘律師

「法官的權利很大,像老虎,但法官是關在籠子裡的老虎,而檢察官就是決定要拿什麼放進籠子餵老虎的人!」此語出自國內某位重量級刑事法學者於課堂之語,筆者對此深表贊同。

常打著「偵查不公開」的大旗而隱身其後的檢察官,行為甚少受監督,且「偵查不公開」應該是有適用限制的,不應無限上綱,否則大家對檢察官做了些什麼事都不知道,就算想監督也不知從何著手。

檢察官制度起源於大革命之後的法國,當時為了監督警察和法官避免其等不當行使職權,因而創設了介乎行政權和司法權間的檢察官制度。時至今日檢察官制度已為多數國家接受,尤其是深受歐陸法系影響的國家,其職權多保留創設之精神,台灣自然也是如此。

但監督警察和法官的檢察官,如何被監督?檢察官歸屬於法務部,而法務部歸行政院管理,因此檢察官在體制上是歸屬於行政權一環,自然要受到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等國家權力的監督。

因此,立法院可以對檢察總長有人事同意權,也可以質詢法務部長,更可以請檢察總長列席;監察院可以調查特定偵查案件的處理情形;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以對檢察官施以懲戒,法院也可以對檢察官犯法行為進行審判。那考試院呢?可以舉辦「司法官特考」,用考試方式來篩選出未來的檢察官,或可算是一種間接的監督方式。

而在行政體系內,法務部身為檢察體系直接上司,自然可以透過編列預算或上級指導等手段,影響檢察體系。此外,身為檢察一體總司令官的檢察總長,則是依法可以對全國檢察官所處理的案件行使職務移轉權(註一)或職務收取權(註二)。

以上所談的都是國家體系內對檢察官的監督機制,可以說是廣義的內部監督,而對於檢察體系的外部監督則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是依據法官法所創設的組織,主要任務是「評鑑檢察官行使職權有無不當的情形」。成員共11人,包括法官1人、檢察官3人、律師3人和公正人士4人。

檢評會設置的目的就是希望能汰除不適任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有重大違誤侵害人民權益、遲延案件、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等情形,就可以要求對該檢察官進行評鑑。但檢評會通常是有受請求評議的個案時,才會開會處理,處理程序分成審查、調查和決議等程序。

但,檢評會並不受理一般民眾的申請,只受理以下資格者提出的評鑑申請:

(1)3位以上檢察官申請對同機關的檢察官進行評鑑

(2)檢察機關(含上級檢察機關)對所屬(含下屬)檢察官申請評鑑

(3)受評鑑檢察官所屬檢察機關之對應設置的法院(例如台北地方法院可申請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進行評鑑)

(4)各地律師公會可對該地檢察官申請評鑑,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可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申請評鑑。特定民間團體如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許可個案評鑑檢察官之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亦可申請。

 

二、民間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和台灣人權促進會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民間團體,也常針對法律議題或個案提出意見,其中司改會也開闢申訴檢察官的管道。因此,若一般民眾認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不當,想要提出糾舉的話,就可以透過司改會的管道申請,將檢察官移送檢評會評議。

三、媒體:

有「第四權」之稱的媒體亦相當重要,雖然台灣媒體常被戲稱為「製造業」,然不可諱言,媒體還是對任何國家權力部門最強力的外部監督機制,對檢察體系也不例外。但要特別提出來的是,各媒體司法記者為了要取得消息或新聞素材,多半會主動(或形勢所逼)和責任區的檢察官們保持友善關係,這樣也讓媒體對檢察體力的外部監督的功能打了一點折扣。

以上三種外部監督方式仍屬被動,若要有效監督檢察體系,一定要先打破檢察體系的封閉性。

筆者建議,「公開檢察官結案書類」可以作為監督的第一步,讓社會大眾能輕易得知檢察官在具體個案上是如何結案,才能讓民眾能像從判決書監督法官一樣,從結案書類監督檢察官,這樣才是民眾得以有效監督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註一:

職務移轉權:上級檢察官指示將某A下級檢察官處理的個案移由某B下級檢察官處理。

註二:

職務收取權:上級檢察官指示將某A下級檢察官處理個案改由該上級檢察官自己處理。

 

*參考資訊

https://www.moj.gov.tw/lp.asp?ctNode=33537&CtUnit=12780&BaseDSD=7&mp=001

 

延伸閱讀:

維護人民「知悉權」,國家應開放起訴書查詢

https://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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