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司法官培訓輕實務 菜鳥辦案如練兵

  • 2015-06-1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某位知名刑事法教授曾說過:「在現行制度下,只有兩種人能通過司法官考試,一種是真的很笨的,另一種是能裝的很笨的」,藉以表達在此讀書考試制度下,造就不知靈活變通的司法官。

本人之前撰文〈會寫文章的考試機器,檢察官是這樣煉成的!〉探討司法官養成制度,經刊登後也收到許多迴響,考選部更回函說明,於4月20日送考試院審查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已將工作經驗納入應考資格之中。

眼見司法官考試制度有此改革曙光,著實令人振奮,但事實上,司法官養成的後段機制在於「培訓」,也是成為正式司法官前的重要關鍵,因此,今日就再從培訓談起,盼能使司法官養成體制更加周全。

從做中學培養實務能力

一般通過司法官特考後,就要進入「司法官訓練所(現名司法官學院)」接受兩年集訓,培訓期中只有數個月會安排前往地院和地檢署學習,其餘時間都是在司法官訓練所中學習如何撰寫檢察官或法官結案書類,實務經驗在培訓中完全無法學習成長。

但我認為,戰士要在戰場上才能成長,紙上談兵只會是成為趙括之流!因此,在司法官訓練所學習的時間應該只要半年左右即可,學習基本的法院和檢察署組織、瞭解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並學習如何撰寫結案書類。半年之後就應該直接分發前往地院或地檢署擔任名符其實的「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先好好跟著「實任」法官或檢察官一起處理案件。

進一步說,剛分發的候補法官或檢察官不應該馬上開始分案、實際辦理案件,而應該是像個學徒一樣,跟著資深的法官或檢察官從做中學,主要該做的事包括整理爭點、陪同開庭和草擬結案書類等,也可以說就是包下現在檢察事務官或法官助理等在做的事。

如此候補三年後,再進入審核程序,審核人品和能力等面向,通過後即成為「試署」檢察官或法官,此時即可開始正式承辦案情或程序較簡易的案件,試署兩年後,再經過第二次的審核,通過後才能成為「實任」檢察官或法官,也才是正式的檢察官或法官。

這樣的制度改革,就是循序漸進、從做中學,隨著能力提升才能承擔更大的責任。否則像現行制度這樣,候補、試署或實任階段工作內容幾乎都沒有差別,那這樣的階段區分有何必要?

導入淘汰機制   杜絕不適任司法官

此外,一定要加強檢察官和法官的淘汰機制,在現行制度下,幾乎只要不是涉及貪污,每位檢察官或法官幾乎都可以平順退休拿到優渥的退休金。甚至連因違法監聽而有罪定讞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可以繼續領終身俸,這樣有何監督與淘汰機制可言?

在檢察官或法官的淘汰機制設計上,或許可以納入同為專業法律人的律師們,例如台北律師公會的會員就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約五人,然後小組在一個年度內,針對某一審判庭或偵查組的法官或檢察官的所有結案書類和開庭情形,進行專業的審視,並在具名提出的年度報告中給予法官或檢察官評分。

一旦某位法官或檢察官連續三年評分都在最後的百分之五,那司法院或法務部就要對該名法官或檢察官進行專案審核,如審核未過,該法官或檢察官就要被解職且不得轉擔任律師。

接連兩篇文章探討司法官養成教育,是因為現行制度是只要一分發到各地檢署中,這些菜鳥檢察官就正式分案、實際處理案件,也就是開始掌握決定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權。

考試與培育制度雖然不是檢察官或法官是否稱職的唯一要素,但若審慎看待每一個案件,沒有任何人應該因為不完善的培訓制度,而遭受可能的偵查或審判上的失誤。為了讓台灣的司法更進步,台灣的司法官教育,絕對有改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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