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勞動權
文/朱麗蕊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顧問、泰國律師、台大法研所就讀中)
台灣跟泰國的勞動權與工作規定確實有差異,想要往泰國發展之投資者該知道以下基本的法律規定:
工作規則
若公司有10名僱員,公司必須提出雇主與僱員之工作規則(必須為泰文版),工作規則的內容必須包含以下各點:
- 工作時間、休息時間
- 公共假日以及規定
- 工作天加班與假日加班規定
- 支付工資的日期和方式
- 休假規定
- 申訴程序
- 資遣條件和資遣費計算方式
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險工作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七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二小時。連續工作五小時後,至少須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假日
每年享有至少13天的公共假期(含勞動節),如果假日剛好位於週末,在次週一會補假一天,其他12個假期公司需按照泰國政府發布的假日選擇。
特別休假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員工有權利享有至少6天特別休假,休假的方式則依據公司規定,例如向後推遲使用等等。
病假
每個僱員每年獲得最低30天帶薪病假,若要於連續三個工作天請病假,雇主能要求醫生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