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約翰·馬歇爾·哈倫:「我們的憲法是色盲的,它不知也不會容忍以階級區別公民。」

  • 2020-04-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我們的憲法是色盲的,它不知也不會容忍以階級區別公民。」

“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 blind, and neither knows or tolerates classes among citizens.”

這句名言出自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從他形容美國憲法是「色盲」來看,代表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並不會因為人種、膚色不同,而差別對待美國公民。事實上,這句名言的出處,就是從一起著名的種族隔離案件「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而來。

過去在歷史課本上,提到美國的種族隔離政策時,最常舉的例子之一是有色人種不可以和白人搭乘同一輛公車,或是必須分開坐在公車的前後半部,而普萊西案就是在處理這類問題。19世紀末,美國南部普遍實行「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措施,當時的路易斯安那州也有這類法案,因此在該州的有色人種必須和白人乘坐不同的火車廂。

1892年,擁有八分之一非裔血統的普萊西(Homer A. Plessy)因乘坐白人火車,遭警方拘捕。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鐵路公司有權以種族隔離法區分白人和有色人種,普萊西不服判決結果,因此案件一路進到最高法院。

普萊西的辯護律師主張,種族隔離法違反美國憲法第13條修正案,這個修正案在南北戰爭後通過,旨在廢除奴隸制度;辯護律師也主張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種族隔離法顯然對有色人種有不平等對待。可惜的是,最高法院在當時並不這麼想。

1896年,最高法院以7:1的票數,認為以膚色區別搭乘不同火車的作法合憲。多數意見首先認為,種族隔離法與憲法第13條修正案無涉,因為種族隔離法並非一種奴隸制度;其次,平等保護條款是為保障各種族在法律上平等,但並非廢除種族這種「本質上」的區別,因此當一部隔離法是在公權力合理、誠信的行使之下,且並非出於壓迫特定種族目的,就屬合法。

然而在這個判決中,唯一獨排眾議的反對意見,就是哈倫大法官,他以相當篇幅嚴厲批評多數意見的看法。他提到,種族隔離法的出現,本來就是白人想將有色人種排除在他們的火車之外,這是白人創造一個「平等」的假象。即使19世紀末多數白人仍認為自己優於其他人種,但美國憲法是色盲的,它不知也不會容忍以階級區別美國公民。

他接著說,從憲法角度而言,美國憲法並無將人民區分為統治和被統治階級,也不存在種姓制度,因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對待所有人為人,因此最高法院在衡量涉及人民權利的法律時,不該因所處環境和膚色區別對待。哈倫大法官表示,多數意見做出錯誤的決定,將會成為惡名昭彰的判決。

雖然這個判決維持種族隔離法的合憲性,但哈倫大法官以白人身份重砲回擊多數意見,這句名言也成為強而有力的代表作。這個案子經過五十多年後,終於在1954年的布朗訴托彼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宣告種族隔離法違憲,也讓這句名言的精神得以實踐。

約翰·馬歇爾·哈倫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約翰·馬歇爾·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曾為肯塔基州律師,1877年由美國前總統海斯任命為大法官,直到1911年退休。哈倫的孫子(John Marshall Harlan II)也在1955年至1971年擔任大法官,為美國最高法院史上唯一祖孫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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