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泰國法院制度 – 民事

  • 2020-04-09
  • 朱麗蕊律師
圖:取自posttoday( https://www.posttoday.com/politic/news/576524 )

文/朱麗蕊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顧問、泰國律師、台大法研所就讀中)

泰國的法院有三個階層,分別為初審法院、上訴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初審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是有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之權利。比如:若想對破產法院、家庭法院或勞動法院作出的判決上訴的話,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不需經過上訴法院。

一般民事案例包括財產及商業糾紛、家庭糾紛、離婚或任何民事侵權行爲等等。在泰國,特定案例會由指定法庭處理例如:家事法院、勞動法院。所有法院的程序進行時,除非在特殊情況的法院,須以泰語為官方語言,一切由外語撰寫之文件必須翻譯成泰文,原件可納為呈堂証供。

涉及財產或金錢索償的案件,索賠金額若在5千萬泰銖以下,提交方須支付的法庭費用金額為索賠金額的2%(不可超過200,000泰銖)。如果索賠金額超過5千萬泰銖,提交方須支付的法庭費用則為索賠金額的0.1%。

非財產或金錢索償案件,每個案件原告須支付200泰銖。若原告的索償要求屬於部分涉及財產及金錢,法庭費用的計算與涉及財產或金錢索償案件的計算方法相同,但不得少於200泰銖。

然而不是每個民事案件均可上訴,根據泰國民訴訟法第224條,若案件内涉及財產或金錢不超過5萬泰銖則禁止雙方申請對於判決認定的事實上訴。除非初審法庭的審判法官有寫反對審判或是給意見說有足夠原因即可上訴。若沒有前開意見,將須獲得初審首席法官或區域首席法官的同意才可上訴。

此外,泰國民訴訟法第247條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之案件須獲得最高法院許可,不管是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理由。若最高法院不批准許可,上訴法院之判決即屬定讞。

依據泰國的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定,任何一方能代表自己並且執行所有司法程序,就不一定要聘請律師來替自己辯護。雖能代表自己,但專業律師在法庭辯護這方面更有經驗。另外相較之下,專業律師對民事訴訟規則更熟悉,也會提供針對每個訴訟案件制定訴訟策略。此外根據泰國民事訴訟法第 46 條規定,在法庭裏有語言障礙的外籍人士須有翻譯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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