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少年偵探法律事件簿2—一罪不二審》:若是無心就沒有過錯?

  • 2020-10-2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一罪不二審》是《少年偵探法律事件簿》系列的第二部作品,故事講述一名15歲的少年—西羅‧麥克恩泰因為從小就(被迫)陪著母親一同上法學院進修,因而從小就擁有很好的邏輯分析與思辨能力。雖然身處單親家庭使他必須要提早面對社會的現實,卻也因此發現許多事件隱藏在社會背後的真相,等他去一一挖掘……

這次的故事開始於一位清潔工,為了滅火卻將清潔劑朝火上撒去,因為清潔劑爆炸而產生更強大的火勢與濃煙,結果導致知名科學家被火場的濃煙嗆死,原本應該是「救火英雄」清潔工變成了過失致死的「殺人犯」。

什麼是過失犯?

過失犯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4條,刑法將過失分為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兩種態樣。

中華民國刑法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過失指的是「應注意、能注意但不注意」的狀況,也就是我們平常在新聞看到的車禍事故、誤傷他人之類的狀況。行為人雖然沒有行為(撞傷人、打傷人)的意思,但卻造成了結果的發生,這就屬於無認識過失。

而有認識過失指的是「雖然有預見,但確信不發生」的情況,例如一位賽車手在鬧區駕車疾駛,雖然他對於「在人多的地方開快車,很可能會發生危險」有所認知,但由於相信自己的技術,認為並不認為會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如果最後仍然發生事故時,就屬於有認識的過失。

有認識過失與直接故意看來相似,但有著決定性的差異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行為的意思,如果是刻意開車去撞人就是故意,但如果沒有撞人的想法則算是過失。

「不知者不罪」在現代還適用嗎?

故事中西羅的母親做為律師替清潔工辯護,要替他爭取無罪的判決結果。看到這不禁令人想到,此時能不能主張由於清潔工不知道清潔劑會引發爆炸,所以並不算是犯罪呢?

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此處所說的「不知」是針對於法律的規定,而非指「對事物的了解程度」,所以其實並沒有「不知者不罪」這回事。此外,為了防止有人濫用「不知法律」為由企圖脫罪,也避免只有「知法的人才會犯罪」這種不合理的狀況出現,所以僅限於有正當理由的時候才能主張因不知法律而免刑。

中華民國刑法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那什麼算是「正當理由」呢?通常都是發生在行為人擁有一個得以信賴的外觀時才會發生,例如某甲是外國人,在他的國家、長期以來的生活圈中都認為是合法的行為到了我國卻違法,若無其他的可能使他在事前認知到兩國的法規差異,才有辦法成立滿除刑責的事由。

當然在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要讓人完全沒機會認識到正確法律的機會非常困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以刑法第16條免除刑責的機會少之又少。

《少年偵探法律事件簿》系列,除了呈現精彩的冒險故事,更在每一章節中分別隱含著法律概念,雖然本書以加拿大為場景,講述英美法體系的法律概念,有別於台灣所繼受的大陸法系,但是透過故事讓大家感受到法律是有趣、親近人的,也讓各位大小朋們了解到,不論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體法律同樣都無時無刻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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