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坡道上的家》:參審員被影響的家庭生活
文/法操司想傳媒
為提升司法信賴度,立法院在2020年7月22日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將讓不具法律專業的國民參與司法審判,大部分的條文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坡道上的家》故事發生在早已施行參審制度的日本,讓各位讀者透過家庭主婦的視角,一窺參審員的工作內容與其產生的內心糾結。
被選為參審員無法拒絕嗎?
主角里沙子是一位家庭主婦,因為女兒還不到上幼兒園的年紀,所以仍需要她全天候的照護。當她接到通知被選為參審員的時候,最困擾的部分就是不知道小孩的照顧問題該怎麼解決,當她想要以照護小孩為由拒絕時卻被「其他參審員也有小孩要照顧、可以拜託朋友或保育園代為照顧」等理由所拒絕,令她十分的頭痛。難道一但道被選為參審員就沒有辦法拒絕嗎?
依照我國新制定的國民法官法規定,除了因為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等因為具有特定身分關係而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情況之外,在第16條也定有得以拒絕的事由。家中有親屬需要照護的情況,有可能屬於第6款或第8款的因養育親屬、因家庭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之要件。
國民法官法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但到底什麼情況才算是「重大需要」?相信這在被選任人與司法機關間絕對會出現天差地遠的認定標準,結果還是會出現書中主角所面對的問題,勉強找到暫時托育的方法,但是卻因此在家庭生活中產生矛盾,為了公益而犧牲了家庭。
好在台灣離制度正式上路仍有2年多的時間,還有機會可以彌補制度上的漏洞,例如搭配現在中央政府正在推動的公托及社會福利政策,要求地檢署尋覓土地設立公托服務,除了職員可以將子女送公托,若是有養育兒女需求的國民法官也可以透過這個服務解決照護的需求,一舉兩得。
什麼情況才適用生母殺嬰罪?
本書主角所參與審判的案件,是一位母親在照顧嬰兒時疑似因為生活壓力過大造成精神恍惚,結果導致造成嬰兒於洗澡時溺死的悲劇。我國刑法針對女性生產後殺其初生嬰孩的情況,有「生母殺嬰罪」之特別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與殺人罪相較之下生母殺嬰的刑度明顯較低,這並不是認為剛出身的嬰兒價值不如一般人,而是考量到生母殺嬰的成因通常出自於母親在生產後所產生的情緒不穩或心理衝突,所以給予較低程度的「罪責內涵」。由於這是由於心理健康受到影響而形成的「減輕構成要件」,所以如果一開始就打算殺掉嬰兒的話便只會成立普通殺人罪。
另外關於「甫生產」的定義,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2年上字2240號)認為生產後第五天就不能適用生母殺嬰罪。但這明明是根據精神狀況而制定的特殊條文,為何要如此限縮適用的天數?而近年實務竟然仍有檢察官遵循80多年前的見解起訴犯罪,實在令人哭笑不得。
《坡道上的家》除了描繪出制度實際展現的樣貌,例如參審員與法官互相討論的情景,更多描寫的是處於日本父權社會體制下,身為一個母親所需要承受的種種壓力與責任,為什麼在眾人提供「幫助」之下仍然顯得這麼無助?這對於追尋性別平權的當代社會中更是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