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嚴刑峻罰真的有效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這是一句流傳於清代官場的「處事原則」,意思是與其幫助已經犯下死罪的囚犯不如去救還活著的人;與其拯救人民不如去幫助官員,會有這種行為出現,單純是因為官僚視人民為草芥嗎?還是有別的原因所導致的呢?這都在中國歷史學家—鄭小悠所著的《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裡面喔!一起來看看吧!
罰得越重,弊案越多?
每當出現殺人或者是酒駕的新聞時,很容易看到一些網友們會因為氣憤而說出「以後乾脆犯罪者一律處死好了,一勞永逸」,像是把犯罪者的姓名全部寫進「死亡筆記本」中除掉一樣,真的就可以解決犯罪的問題嗎?從清朝的經驗上看來,答案是否定的。
一種情況是適用於所有人民的犯罪,例如殺人罪、強姦罪等重罪。當時不論犯罪時的行為情狀一律都以死刑論處,結果反而導致真兇為了要逃過一死,不惜用重金賄賂地方、高階官員,以便毀屍滅跡、捏造證物、隱匿真相……用盡一切的手段,反正就算被揭穿也還是一死,不如試試看用其他旁門左道來掩蓋過去,結果只是導致涉案的人數越來越多、牽扯到的官員等級越來越高、案件也越來越難以偵破……
另一種是適用於地方官員的規定,例如在道光年間因為盜匪猖獗,便規定地方官員必須要嚴防盜案發生,如果一地發生數起強盜案件或是發生官府、倉庫被劫的大案,地方官員就必須要受到降級處分,甚至會令他烏紗帽不保。
但是當時的技術實在沒有辦法有效的防治盜匪、偵查的能力也有限,地方官在難逃「疏防」的責任之下就只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讓強盜案變成傷害案件,甚至直接選擇隱埋不上報。不過碰到因為強盜而衍伸的性侵、殺人案件就難以隱瞞,一些沒良心的地方官就會選擇「諱盜誣良」,也就是將罪名隨便栽贓到一般民眾頭上,如果不承認就直接施以刑求「屈打成招」,這案就算結了。
又因為官員之間多半都有師生、親屬等人情關係與壓力,所以這種因重罰而衍生出來的扭曲官場結構,才出現了「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的做法。因為一旦懲處官員,由於各種關係被連坐責任所影響的人可就為數眾多,相比之下,若是責任在民眾身上,那頂多就只會有他一人遭到「犧牲」而已。在眾人皆只為自身著想的前提下,就出現了這種「官官相護」的弊端。
皇帝傾聽民意卻出現反效果?
不論是古代或是現在,當人民受到了委屈都會想到要跟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告狀,在現代是去總統府陳情、清代時這就叫做「告御狀」。在康熙皇帝當政的時期,每當他出巡總會有民眾藉此機會「攔輿」向皇帝控訴案情,初時康熙還會親自受理,但漸漸的他發現這反而有礙訴訟機制的運行。因為每當皇帝一開尊口就算只是普通的小案也會被地方官員當成犯下滔天大罪來審理,而且皇上又能有什麼時間能仔細問案呢?往往就是只憑著原告的說詞判斷,在地方官員不敢任意推翻皇帝判斷的情況下,也因此造成冤案的增加。
除了會出現有心人士利用告御狀誣告,最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甚至會有地方權貴利用這點威脅官府,如果辦案過程不如其意就會直接上京控訴地方官辦案不利。由於上京城告御狀其實也是筆不小的開銷,一般百姓幾乎難以負荷,在地方官員畏懼於權貴的威脅之下,也就有「有錢判生」的情況發生了。
從清代留下來的史料我們就可以知道,為什麼刑法需要將刑罰、刑度分得這麼細,還有為什麼司法系統需要獨立,因為一旦政治力介入將會導致司法失去公正性、淪為受有心人士利用的工具。
那麼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還有形成什麼特殊的官場制度或是問題呢?就待各位讀者親自去書中挖掘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