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人情難卻:一件刑部舞弊案

  • 2020-07-28
  • 鄭小悠

文/鄭小悠(歷史普及類《年羹堯之死》暢銷作者

道光元年七月初二,刑部漢尚書韓崶到部坐堂,有直隸司的首席滿司官—掌印郎中舒通阿持一案件的文稿上堂,請他批示意見。舒通阿上報的是一件命案:宛平縣民婦李劉氏,在都察院控告當地富戶傅大指使夥計武三將其夫李大打死,宛平縣不為究辦。都察院將此案移交刑部,抽籤分到直隸司審理。舒通阿向韓尚書表示,現在案子司內已經審訊明白,李大確係被武三毆打後重傷不治,當時傅大並未在場,與李大之死毫無干係,村鄰劉王氏願意作證。雖然死者李大之妻李劉氏還是不服審斷,但刑部仍可行文順天府轉飭該縣,強令她到縣衙領取棺材,將死者下葬。

韓崶是當朝首屈一指的律學名家、斷案老手。他只簡要聽了舒通阿的彙報,就心生疑惑。按照刑部的慣常做法,命案必須審結以後才能令死者親屬領棺收屍,斷斷沒有案情未清,就催著領棺材埋人的道理。此外,直隸司有滿、漢司官多人,此案事關人命,何以只有舒通阿一人上堂回話?想到這裡,韓崶慎重起見,當場拒絕畫稿,將舒通阿的呈文駁回,令其再審。

果然,沒過多久,直隸司的首席漢司官—主稿司官梁恩照,就憤憤然向韓崶面稟,抱怨舒通阿辦理此案獨斷專行,不但不將被告傅大收押,還不認真審訊,本司其他官員有不同意見,他也拒不聽取,恐怕其中有營私舞弊的勾當,請部堂大人另行派員審理。韓崶當即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馬上與管部大學士戴均元、滿尚書那彥成商議,將此案改交刑部貴州司審理,並派部內以精明強幹著稱的秋審處司官,前往貴州司會審。

從上下其手到真相大白

複審官員接手此案後不久,便查出實情:被告傅大家境富裕,在本縣有祖墳一座,傅大想讓住在墳地旁邊的李大為其看墳,於是派自家夥計武三向李大說明,並許給地五畝、房三間,李大含糊應允。

道光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傅大、武三與李大在村口路遇。李大稱,需再加五畝地,才去看墳。見李大反悔,武三怒不可遏,向前幾步揪住李大扭打起來,又在傅大的慫恿下,就地撿起一石塊,打破自己的額頭,打算栽贓到李大頭上。李大見勢要跑,傅大命武三將李大追回。武三一路追去,連毆幾下,李大站立不穩,向前一撲,狠狠跌倒在地,當場死亡。

傅大恐怕干犯重罪,央求武三到官後一人頂罪,將自己開脫出來,並許諾日後照看其家屬。武三答應。傅大又找到李大的妻子李劉氏行賄說和,許給李劉氏京錢五百吊、地三十畝,求她到官後不要供出自己,但被李劉氏拒絕。很快,地保將命案呈報到宛平縣衙。傅大趕忙托宛平縣公差花京錢三百吊,買通了宛平縣的刑書、仵作,又賄賂目擊人王劉氏替自己作偽證。

三月初一,知縣前往驗屍。仵作范志見李大屍身鼻竅有食物,大小便失禁,又因先前收了賄賂,便將李大身上致命的左耳近上拳傷及左右腿磕碰傷,都隱匿不報,只喝報說「內損身死」。李大之妻李劉氏不服。次日再驗,仵作仍報傷如前。知縣因其所報與《洗冤錄》內「內損」情形相符,遂定為「內損身死」,李大耳根等處的傷勢仍未驗明。

李劉氏不服,於三月十二日到都察院呈控。都察院將此案諮回順天府,改交宛平的鄰縣大興縣審辦。大興縣差役馬亮是傅大的至親,遂從中作梗,使審期一再拖延。李劉氏無奈,再次到都察院呈控。都察院遂將此案送到國家最高級的法司衙門—刑部審理。

複審結果與舒通阿所報出入如此之大,令韓崶等刑部堂官大為吃驚。尋常一樁命案官司,身為刑部直隸司掌印的舒通阿,竟然刻意不按程序辦理,接案後既不將主使正兇傅大收監,又強令家屬買棺結案,內中必有隱情。韓崶等人馬上下令,命複審官員晝夜熬審原案人員及刑部直隸司辦案書吏,務必問明內中情弊。

熬審過程中,傅大拒不招供,但直隸司書吏王黼棠卻供認,傅大到案時,曾有本部雲南司主事興貴向自己行賄,委託照應傅大。複審官員以此為突破口,再審傅大。傅大見王黼棠招出興貴,也只好承認與興貴一家是世交,此前通過自己囑託直隸司書吏照顧屬實,但對於如何買通舒通阿一事,仍不承認。

韓崶等人於是上奏請旨,將本部司官舒通阿、興貴一併革職,嚴加審訊。案件既經上奏,就變成了重大欽案。在道光帝的支持下,刑部從興貴、舒通阿二人入手,再次系統審理了這件原本情節簡單、但牽扯進朝廷官員的大案。

事實上,當年五月中旬,傅大聽說案子已移交刑部,即欲在刑部內打點。可如何能與刑部大員攀上關係呢?他想起了自家世交—兵部侍郎哈豐阿。傅大當即面見哈豐阿,求其轉托在刑部雲南司當主事的兒子興貴打個招呼。哈豐阿念及交情,就答應下來。

然而,哈豐阿與刑部直隸司掌印司官舒通阿並不認識,難以講話。興貴年輕初來,也難與隔著司的資深掌印交談。琢磨多日,哈豐阿忽然想起,自己在兵部的下屬郎中慶恩在調到兵部以前,常年在刑部任職,應該與舒通阿熟悉。不過,慶恩剛到兵部不久,哈豐阿自己雖然是長官,也不便直接向其說情,遂叫來慶恩之弟、也在兵部任職的員外郎慶志,說自己的世交傅大因為武三命案被謊告拖累,現在刑部直隸司審辦,讓他告知慶恩,如果認識直隸司掌印舒通阿,就求其幫忙照應,早日結案。

慶志回家向慶恩告知。慶恩遇到舒通阿後,又照哈豐阿之意說明。舒通阿當即答覆:此案正在提取文卷,傅大尚未移送刑部。

幾日後,傅大到案,與武三等人串供,一起聲明自己確實不在傷人現場。因有慶恩之言在先,舒通阿也並未將傅大收禁刑部監獄,而是仍交回大興縣收押。至此,傅大、武三等都已畫供,唯李劉氏仍堅稱其夫屍身有傷、原驗不實。舒通阿隨即繕寫稿片稟告堂官,請求堂官下達文書給順天府轉飭大興縣,下令受害人親屬領棺結案。

這邊,唯恐單走舒通阿的路子不夠,哈豐阿又命其子興貴在刑部活動,囑託刑部雲南司皂役胡泳興,由其向直隸司書吏王黼棠等人囑託,並令傅大給胡泳興京錢二百吊用作打點。此後,興貴探知舒通阿並未將傅大收禁,且未向自己索賄,遂起意敲詐,屢次向傅大聲稱,舒通阿幫了大忙,必須重重酬謝。事實上,傅大先後送來的京錢六百吊都由興貴私吞,舒通阿並未見到賄賂。

事已至此,刑部只得將涉案諸人按律定罪,請旨定奪。道光帝下旨,主犯傅大依威力主使他人毆打而致死,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武三為從犯,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涉案人中職位最高的兵部侍郎、二品大員哈豐阿,道光帝對其恨憎至極,痛斥他身為二品高官,結交傅大這樣的市井無賴,已經廉恥喪盡,居然還讓兒子輾轉向刑部承審官員求情,實屬辜恩負職,理當嚴辦。於是下旨將哈豐阿發往烏魯木齊效力贖罪,其子興貴也隨父一併發往新疆。

主審此案、徇私枉法的刑部郎中舒通阿,按律雖然只應在主犯傅大絞罪上減二等,斷為杖一百、徒三年,但因其身為刑部承審命案官員,竟敢瞻徇別部大員情面,險些令正兇漏網,理應從重治罪,請旨發伊犁效力贖罪。

至於兵部員外郎慶志,聽從本部堂官哈豐阿指使,通過其兄慶恩轉向舒通阿請托,兄弟二人均屬有罪,現在慶恩已經革職,念慶志情節稍輕,可免予革職,開復原官。此外,宛平、大興、刑部收受賄賂的書吏、衙役,均按律定以徒、杖等罪。宛平知縣受仵作蒙蔽,斷案不實,也被交吏部議處。

刑案中的人情難卻

一場驚動御座的大案就這樣塵埃落定。撇開傅大、武三這兩個倚仗財勢、殺人行賄的無賴不說,單看涉案的幾名官員,除了受賄說情的興貴,其他如哈豐阿、舒通阿,以及慶恩、慶志兄弟,都並未收受賄賂,只是礙於人情,就不問緣由,幫助傅大壓和命案,最終牽連在內,或被遣戍或被罷官。

礙於人情,是清代刑案舞弊中一個非常常見的問題。在許多驚天大案裡,真正收受賄賂的官員並不多,大都是囿於親戚、同鄉、科舉同年、官場同僚等千絲萬縷的人情關係,而陷入其中。這是傳統中國人情社會的寫照。

一般而言,這類礙於人情造成的刑案舞弊,更多的是體現在地方基層政權當中。一方面,地理範圍越小,範圍內的人與事利益關係就越大。以州縣為例,雖然官員是外來的流官,但衙門裡的書吏、衙役都是本地人,與原告、被告雙方容易產生利益關係,從而干涉、左右案情。另一方面,品級相近、關係相熟的官員容易通融枉法,而品級懸殊、交往較少的官員,彼此間堅持原則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相對而言,高居中央的刑部,地位要超脫一些。首先,刑部地處京城,與各省路途遙遠,以當時的交通通訊狀況,較難和各級地方法司串通。其次,刑部官員與地方法司的考績追求完全相反。清代議處制度設計的連帶性過強,容易造成地方官內部上下遮掩、官官相護。比如命盜案件疏防處分,除處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州縣官及當地綠營武官外,向上要一直連帶處分到知府、道員和綠營副將。是以州縣官諱盜,即便被上司發覺,也未必肯揭發。相對於地方官,刑部官員在處理諮題奏案時,受到處分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從雍正末年起,刑部司官如果將情節不實的錯案駁改,還可以獲得記錄兩次的獎勵。這與地方官妥辦刑案是職責分內、一有出入即遭到處分的境遇形成鮮明對比。

不過,此案原告、被告雙方都生活在北京城的附郭縣—宛平,其中一方又是本地大戶,這是刑部官員也被牽涉其中,成為傅大等人賄買對象的重要原因。另外,傅大雖然並不直接認識本案的審訊者舒通阿,但卻與一位滿洲高官—兵部侍郎哈豐阿相熟。滿人,特別是其中上層多居京,相互之間有密切的婚姻圈聯繫。他們進入官場後,也和傳統的漢人士大夫一樣,通過科舉同年、官場同僚等仕宦關係相互熟識。因此,相對於漢族京官群體,滿洲京官在婚與宦的雙重作用下,人情聯繫更加緊密。此案中的哈豐阿,作為一個與案件審理毫無干係的兵部侍郎,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轉托多人,實現了為傅大說情的目的。幸而最終遇到與這個人情圈毫無關涉、肯秉公辦事的刑部尚書韓崶,案件真相才浮出水面。

刑部的糾錯機制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清代刑部的「糾錯」機制還有頗多可以借鑒之處。

首先,嘉慶以後,刑部各司形成滿人掌印、漢人主稿、滿漢並重的局面。本司的重要事務,都要由掌印、主稿商量處理。如果有人試圖打破這種局面,就會被視為「專擅」,乃至另有隱情。本案舒通阿是直隸司掌印,是該司的「一把手」。按照刑部各司稿案呈堂的程序,掌印用印鑰換回司印,加蓋在文稿上,是回堂前的最後一個環節。如果掌印本人有作稿回堂的能力,且為人專橫,罔顧同司官員的意見,就可以做到獨斷專行。不過,各司另設主稿司官之後,雖然掌印在體制上仍然具有司內最高地位,但主稿的漢官通常在業務能力上更勝一籌,二者形成勢均力敵的格局,可以相互制衡,類似舒通阿案這樣的情弊才有機會被及時發現並糾正。

此外,到了嘉慶年間,刑部的法律專業化程度已經非常之高,六位堂上官(即滿漢兩尚書、四侍郎)中擇一在部最久、經歷內外的資深法律專家,作為「當家堂官」,每日到部理事看稿。其他堂官,無論本身地位如何尊崇,在政務上都要以當家堂官的意見為主。比如首先揭發此案的尚書韓崶,從二十歲起就在刑部任職,後外任知府、按察使等地方官,不數年而回任刑部侍郎,為官五十餘載,絕大多數時間都從事斷獄問刑的司法工作。韓崶辦案夙以邏輯嚴密著稱。在韓崶從刑部司官外放知府時,管理刑部事務的大學士阿桂與他執手告別,喟然嘆息:「部中作稿尚有絲絲入扣如君者乎!」這樣資深的閱歷、嚴謹的性格,使韓崶雖然僅是漢尚書,但在刑部內具有絕對權威,排位在他之上的管部大學士戴均元、滿尚書那彥成,都唯他馬首是瞻。因此,此案雖事涉滿人大員,但部內滿官亦不能稍有掣肘。

在清朝中後期人的眼中,刑部已成為行政效率高、專業化程度高的代名詞。如清人將刑部秋審處官員、河道官員(河務)、久任邊疆(邊才)的官員並稱為「專家學」,即有今人所謂「技術官僚」之意。又如《清稗類鈔》中稱:「六部諸曹司事權皆在胥吏,曹郎第主呈稿畫諾而已,惟刑部事非胥吏所能為,故曹郎尚能舉其職。」本案即是刑部自身糾錯能力的一個典型證明,可為時人的褒獎之語做一注腳。

(本文摘錄自 麥田出版/《清代驚世奇案啟示錄》)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