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女也》:自己的身體該由自己決定
文/法操司想傳媒
《女也》是由法國著名環境學家暨導演楊.亞祖–貝彤(Yann Arthus-Bertrand),與烏克蘭人權記者兼導演安娜絲塔西雅.米科娃(Anastasia Mikova),兩位導演合作拍攝的紀錄片,在3年間在全球走遍超過50個國家、採訪超過2000位女性,讓大家聽聽這些生活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女性們,分享她們眼中的世界、以及她們最真實的聲音。
傳統觀念缺乏「身體自主權」保護意識
這些勇敢受訪的女性中有部分來自傳統的部落,在她們的文化中女人為了「變更漂亮」必須要在臉上穿洞、穿戴上飾品等等,有的人願意接受這樣的文化,卻也有人覺得不知道為什麼只有女性需要這樣做。甚至在部分非洲國家的習俗中,當女性進入青春期時就被迫要接受「割禮」也就是切除外部生殖器以表示貞節。不管她們最後認不認同這種傳統,但唯一的共同點是「幾乎沒有人是出於自願做這件事的」。
身體明明是自己的,為什麼只是因為年紀還小或是身處弱勢就只能任人擺布?不知道大家小時候有沒有碰過親戚或父母親的友人,因為覺得你很可愛所以就想抱抱你,甚至要你親他們一下的經驗呢?因為不具惡意所以大人可能覺得這些行為無傷大雅,而小孩也在父母的吩咐之下不懂回絕,但這些其實都是忽視小孩「身體自主權」的行為,一個人不管年紀大小都應該要受到基本的尊重、不應該被強迫做出自己抗拒的行為。
身體是自己的?還是家庭的?
提到「身體自主權」就不免會提到「墮胎權利」,由於胚胎是在女性的體內成長,既然在外觀上是女性身體的一部分,而且也有可能對女性的身體檢康造成影響,那理論上好像也應該可以由女性自己決定是否要讓自己的身體繼續跟胚胎共存下去?
但由於這又牽涉到道德的問題,像是有人主張胚胎也是一個生命,或是即將形成為一個生命體,如果擅自把他拿掉豈不是消滅了一個生命?墮胎就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像我國刑法在第288條至第292條便定有墮胎罪懲罰此行為。
不過我國仍有制定《優生保健法》,若是懷孕或生產可能會危害健康或導致生命危險、胎兒發育出現問題,或是因被強制性交而懷孕等情況,則可以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而這又牽扯出一個爭議,因為現行法規定「有配偶者,應得配偶之同意」,也就是已經結婚的女性無法自行決定要不要墮胎。明明是自己的身體,卻在結婚之後就彷彿變成幫助家族「繁衍後代的工具」一樣,甚至沒有辦法為自己的健康做出決定?法律會這樣規定,是基於家庭生活必須要夫妻共同分攤的觀念而來,但卻忽視了女性才是「最直接被懷孕與生產養育子女影響人生的人」這最直白的事實。
在2020年就有網友在公共參與平台上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並於12月2日立案,衛福部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表示,擬修法讓第9條之規定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並因《優生保健法》名稱帶有「優劣之分」,也欲修正為不帶歧視意涵的《生育保健法》,草案預計將在2021年3月公告。
到底該怎麼修法才能兼顧人身自由及道德觀念,這或許仍需各方意見磨合才能得知,但至少對於「身體自主權」的保護是現今社會必須要重視的權利。在聽過《女也》中受訪者勇敢的吐露壓抑已久的心聲、這些平常難以浮現於社會表層的聲音,相信會對於性平與人權議題上有著更多不同的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