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大佛普拉斯》:偷看別人的行車紀錄器會觸法嗎?

  • 2021-02-09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大佛普拉斯》是2017年由導演黃信堯執導,莊益增、陳竹昇、戴立忍主演的台灣電影,導演透過片中小人物的故事,呈現台灣社會各階級的樣貌,黑白和彩色畫面暗示有錢人的世界和社會底層,可說從基準點開始就已天差地遠,最後故事的結局也留給觀眾無限感慨,十分發人深省。

主角菜脯白天是葬儀樂隊的樂手,晚上在葛洛伯文創藝術中心當警衛,並負責幫夜歸的葛洛伯董事長黃啟文開門。菜脯的好朋友肚財白天拾荒為業,晚上時常到葛洛伯的警衛室和菜脯一起看電視打發時間。有天電視機壞了百無聊賴之際,肚財靈機一動想到有錢人的夜生活一定很精采,便說服百般不情願的菜脯去偷啟文的行車紀錄器來看,一看一下果然發現啟文的生活香豔刺激,但也發現光鮮亮麗之下不堪的一面。

意外發現秘密的菜脯和肚財會揭穿啟文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到影片中找答案喔,本次要和大家討論電影中的法律問題:菜脯和肚財偷看啟文的行車紀錄器會觸法嗎?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由於行車紀錄器是啟文自行裝設,且菜脯和肚財只是用眼睛觀看,沒有將檔案複製下來或刪除等等,因此菜脯和肚財無故觀看啟文行車紀錄器的行為,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罪。此外,車內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限定的臥室、浴室、廁所或更衣室,因此菜脯和肚財也不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以偷看別人的行車紀錄器不需要負責嗎?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再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行車紀錄器(含記憶卡),一般係以安裝電子設備,供車輛行進間,錄製、儲存周邊狀況的影音畫面檔案之器材,主要目的在藉由錄影,保全證據,有助於判斷責任歸屬、減少車禍糾紛,卻也因為記錄行車時的一切周邊影音狀況,自然顯示使用人當時行車的路徑、言談或活動等等,不免攸關個人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因此如何取得、使用該紀錄資料,仍應存有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概念」,也就是行車紀錄器記錄了駕駛行車時周邊的狀況和言談活動,應包含在個人隱私權的範疇內,所以菜脯和肚財無故偷看行車紀錄器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啟文的隱私權,可能會該當民事上侵權行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帶一提,實務上曾發生配偶一方擅自複製他方行車紀錄器內檔案,並使用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做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遭反告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案例,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雖然取得行車紀錄器內檔案的目的是為了調查有無違法事實,但在與保障個人隱私權的法益權衡之下,仍然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的行為,該當刑法第359 條所禁制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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