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監督司法】維護人民「知悉權」,國家應開放起訴書查詢

  • 2015-05-2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lex Wellerstein

現在,我國民眾若想查閱法院所做的裁判書,可以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裁判書查詢功能。至於檢察官的司法案件偵結資料、起訴書、不起訴書等資料,民眾只能在各檢察署全球資訊網或其公告欄查詢案號案由,無法得知全文內容,實用性不高。

法務部不公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和緩起訴處分書等資料讓一般民眾查詢的理由,是「保障人民的隱私及名譽」,但法務部既開放民眾能夠在網路站及公告欄中查詢偵查終結案件的案號案由,卻又不公開全文內容,這樣矛盾的做法,使人疑惑:人民無法得知偵察終結案件的全文內容,又如何享有知悉權呢?

法務部以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名譽為由,拒絕開放起訴書、不起訴書和緩起訴處分書等資料,但既然書面公告或媒體發布新聞時,都能夠以ooo代替當事人個資,那為何在開放資料時,沒有辦法以相同的方式保護當事人?

在過去,凡是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如陳水扁319槍擊案、洪仲丘案等相關案件內容,都有向社會公開,個別案件如林益世案,原本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向媒體公開起訴書的特偵組,在被外界痛批後,態度突然一百八十度大轉彎,隔天立刻將起訴書全文上傳至官網,供外界下載。由此看來,不是起訴書「能不能」公開的問題,端看「願不願意」公開而已!

看到這裡,你可能會想說,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不應該公開起訴書?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起訴書、不起訴書和緩起訴處分書等,已經沒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因為案件進行至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階段,代表檢察官的偵查已終結,根據偵查所得出的證據衡量後,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等處分。所以,用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公開起訴書全文資訊,是以似是而非的概念誤導民眾。

藉著裁判書人民可監督、追蹤法官,並檢驗法官是否「奶嘴」、是否「恐龍」,要求公開偵查終結的案件、起訴書、不起訴書和緩起訴處分書等資料,是希望同樣能夠以此檢視判定是否有「恐龍檢察官」、「奶嘴檢察官」存在。唯有將司法效能與審判品質攤在陽光下給公眾檢視,司法體系才有可能透明化,民眾也才可能對司法產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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