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獅子山上》:民事的舉證責任

  • 2020-10-23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獅子山上》由真實故事改編,也是香港亞洲電影節的開幕電影,故事講述曾是世界排名第8的攀岩菁英「包山王」紀大偉,在發生了嚴重的車禍後變成半身不遂,連日常生活都嚴重受到影響更別提要重返賽場。不過這次的意外讓他重新了解人生的意義,也發現就算處於逆境,只要不放棄仍然有辦法做回自己。

什麼事實是不需要舉證的?

紀大偉的車禍,是他騎機車要變換車道時被後方的大貨車撞上所導致,劇中他也請了律師向貨車司機請求損害賠償,為了釐清真相兩造勢必要提出相當的證據,那麼在我國民事上的舉證責任又是如何分配的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所謂「對已有利的事實」,指的是例如原告主張被告欠錢,因為回收債務可以增加財產所以算是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此時就必須要證明有借據之類的書證,或是要有其他人可以證明結款的事實存在。

民事訴訟法
 277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不過如果是非常明確的事實,或是提出後經過對造「自認」的事實也都不需要舉證,而在言詞辯論程序對於對造主張的事實不爭執時也會被視為「自認」。另外,法律上所推定的事實(如民法第124出生月日之推定、民法第1063婚生子女之推定),若無反證可以推翻所推定的事實不存在,當事人也無庸舉證。

民事訴訟法
 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除了上述不需要舉證的情況外,如果當事人對於對造主張的事實,以「不知道」、「不記得」這種模稜兩可的答案作答的話,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規定,法官應審酌情況斷定是否將其「視為自認」。

所以電影中當紀大偉面對對造律師提問「你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嗎?」,因為心虛而支支吾吾地回答「我忘記」時,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斷定為「視為自認」。

賠償金可能因「與有過失」而減少或免除

紀大偉沒有像事前「沙盤推演」一樣明確且肯定的回答對造律師的提問,讓他的辯護律師在庭後氣到臉紅脖子粗,直指紀大偉的不是。為什麼律師需要因為一個問答氣成這樣呢?

因為許多國家法律也有相當於我國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規定,簡單講就是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就算肇事責任主要在對造身上,卻因為當事人也需要負上一定程度的責任,而導致對造的賠償金額可以減輕或免除。

如果法院最終認為紀大偉對於車禍的發生也需要負上責任,那他所請求的賠償金額勢必會大幅降低,也難怪辯護律師會氣成那樣了。

民法
 217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獅子山上》透過輕鬆幽默的風格描述紀大偉急轉直下的人生道路,除了講述他自我實現的過程,更是要表達面對挫折與逆境時的強大心智與那種打死不退、不屈不撓的意志力,更是現代人所應該具備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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