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玩命online:雙槍對決》:當人變成「鬥雞」,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以下開始涉及電影內容,防雷警戒!
打打殺殺的戲碼不論到什麼時代都一直能夠吸引眾人的目光,但是當自己身在其中時又如何呢?邁爾斯是一個在遊戲公司上班的上班族,在他枯燥的生活中唯一可以讓他發洩情緒的管道就是在網路上當酸民開噴!但是有一天他踢到了鐵板,因為他在觀看死鬥實境節目「死陣」時得罪了營運商,對方直接找上門來把他打昏並在雙手皆釘上手槍,強迫邁爾斯加入「死陣」的對戰之中,不然將會直接失去性命……
被迫產生的犯罪行為,有罪嗎?
邁爾斯被迫成為「死陣」的玩家之一,而且被威脅如果沒有在時間之內殺死對手,他自己的小命就會不保。如果邁爾斯乖乖聽從命令殺了人,那麼他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在刑法的層面,犯罪通常都必須要有一個行為出現(包含需要達成特定條件才成立的不作為犯),才有可能達成犯罪的構成要件。而刑法概念上的「行為」指的是出於個人意識支配下所做出的客觀上可見之行動,對外界產生影響並產生刑法上的結果。
文謅謅的說了這麼多,其實就是必需源自於人的意志而來才算是法律上的「行為」,根據學術通說的看法,有一些行動因為不是出於個人意志而不算是刑法上的行為,例如:
- 無意識下的反射動作。像是被別人推了一把再撞到人。
- 受到他人暴力的直接介入,行為已經完全被他人支配。像在他人的威脅下強迫犯罪。
- 睡眠中或無意識中之行動。
- 因病發作產生的抽搐或痙攣等。
當一個人的行動完全受到外界的干預,導致並非出於自己的意志而有所行動時,就不該認為屬於刑法上之「行為」,僅算是受到他人控制的「機械性動作」。所以片中邁爾斯被「死陣」營運方以性命為威脅強制參與殺人實境秀,當他被迫開槍進行對決時,他的行動其實是遭到他人完全的支配,不應被視為出於自我意識之「行為」,因而不具刑法上之責任。
落實遊戲與影音分級,並非一味禁止
片中「死陣」是一個地下的實境節目,人人都可以透過網路收看,也因此具有非常可觀的觀看數量。令人聯想到世界各國也大多有針對遊戲與影音的內容進行管理,無非是要避免心智尚未健全者受到不良的影響,而影響到身心的健康與發展。我國則是在《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及《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之中有相關規定。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
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以下簡稱限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二、輔導十五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五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三、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
對於影音內容的管理確實是有其必要性,但是像在中國等專制體制中,則是更進一步的進行嚴格控管,例如直接禁止某些遊戲的發行,或是強制去除某些遊戲要素(血液、骷髏等),以直接隔絕的方式來避免民眾接觸「不良內容」。這或許也是一種避免產生負面影響的方式,但與其像是照顧溫室裡的鮮花一般「呵護」,倒不如在教育上多花點心思,培養出正確的識別能力,能夠分辨出現實與戲劇、遊戲的不同才是最根本的解決辦法,而不是一味的限制。
喜歡看動作爽片的觀眾們,相信這部片可以讓各位看的酣暢淋漓,而在熱血決鬥的劇情卻仍然有著法律議題,真是不禁讓人再一次感受到法律果然是無所不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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