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休戈.布萊克:「不受約束地交流思想的政府政策確實會帶來危險。然而…」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受約束地交流思想的政府政策確實會帶來危險。然而,對於這個國家的創始人來說,自由表達所帶來的好處值得冒險。」
“Undoubtedly a governmental policy of unfettered communication of ideas does entail dangers. To the Founders of this nation, however, the benefits derived from free expression were worth the risk.”
這句話出自1951年的Dennis v. United States案中布萊克大法官所寫的不同意見書中,案件發生於1948年,有11位共產黨的領導者被稱鼓吹暴力推翻美國政府和違反《史密斯法案(註)》的規定而遭到起訴並定罪,擔任總書記的丹尼斯等人認為這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權並提起上訴。
案件到最高法院仍是以6:2認為有罪,大多數的大法官認為共產的言論及陰謀符合「明顯及當前危險」的審查標準,因為若連社會都不能保護自己的結構受到破壞,也代表那一切的從屬價值也都無法獲得保護。這可能也是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社會仍紛亂的情況下所做的判決理由。
但是布萊克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提到這些共產黨員在還沒有發表推翻政府的言論,只是「串謀並組織」共產黨,並決定「未來要以」演講或報紙的形式進行教導和鼓吹推翻政府的言論就被定罪。布萊克大法官認為此案根本是對於言論進行事先審查,違反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精神,如果單憑社會普遍價值就能判斷言論是否可以被保護,那憲法第一修正案其實根本就保護不了任何的言論,形同具文。
而在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案,此案三K黨俄亥俄州領導人布蘭登伯格由於在集會上宣稱有40萬人將於國慶日時攻進國會,被控違反俄亥俄州《組織犯罪防治法》並遭到判刑10年。但這次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決,認為發表煽動性言論仍屬言論自由的範疇,除非是煽動者要求他人「立即進行犯罪行為」且確實會有人因此施行犯罪行為的情況。此案也實質上推翻了Dennis v. United States案的判決結果,布萊克大法官的思想可說是整整領先了最高法院15年!
註解:《史密斯法案》是1940年6月28日通過的一項美國國會法,該法律對以暴力主張顛覆政府的行為設置了刑罰並要求所有非美國公民進行登記。立法後共超過200人遭到起訴,包括共產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法西斯主義者,其中也有許多判決在日後遭到推翻。
休戈·布萊克小檔案(整理自維基百科)
休戈·拉斐特·布萊克(Hugo Lafayette Black,1886年2月27日-1971年9月25日),曾於1927年到1937年擔任美國民主黨阿拉巴馬州參議員,受羅斯福總統任命,1937年至1971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任34年,共經歷6任總統任期。
身為自由派大法官,休戈·布萊克曾說過「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堅定自己對憲法、基本權利和正當程序的解釋觀點,曾參與過1953年布朗案、1962年貝克案、1964年《紐約時報》案、1996年米蘭達案等重大案件,常被認為是20世紀最有影響力的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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