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班傑明‧卡多佐:「法官不是為追求自己的美學或善良理想而隨意漫遊的遊俠。」

「法官不是為追求自己的美學或善良理想而隨意漫遊的遊俠。」
“The judge is not the knight-errant, roaming at will in pursuit of his own ideal of beauty or of goodness.”
這句話出自班傑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大法官於1921年時將過去在耶魯大學講座內容集結成冊的的著作《司法程序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這本書所探討的,是法官在判決、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勢必會遭遇一些「法律沒規定到的空白」需要他們來填補,此時法官該怎麼適度的「造法」以引導社會走上正確的道路。
由於美國的法律屬於英美法系,法院判決時通常遵循的是判決先例,但是每個個案的時空背景與案情發生又怎麼會完全相同?此時法院對於判例就會有很大的解釋空間,保守的法官可能會認為依照判例進行即可,但想法比較前衛的法官可能就會覺得判例其實有違憲的疑慮而做出不同的判決。這也是為什麼英美法中常常會提到,「某判決對事後造成深遠的影響」、「樹立標竿」等等。
我國則是繼受歐陸法系,判決遵從的是成文法典,但即便如此法律上仍會出現解釋空間,或是有需要法官心證裁量的部分。雖然如今最高法院判例編撰已由大法庭取代,但事實上各級法院仍然還是會以最高法院的判決馬首是瞻,而大法庭本身其實也還是透過法官的心證而做出裁定,要完全排除「人」的因素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說不論是何種法律體系下,法官的裁量多少都影響著社會的秩序與平衡。如果給予過少的空間,可能會使不符合現代的過時法律侵害人民的權利;如果給予過多空間,則有法官恣意判決的風險存在。卡多佐大法官認為,為了減少這些風險必須要有所限制,例如法官只能當法律存在明顯漏洞或法規明顯過時才能「造法」;或是一項法律過度的壓迫人民的思想;而當法官援引社會學方法(社會利益、社會正義)時,應該著眼於社會標準而非個人的價值觀。
卡多佐大法官早在100年前就已經清楚的點出法官在實務上會面臨的問題,而在司法與民眾更接近的現代,除了法官的裁量空間,更重要的是該怎麼讓人民理解並尊重法官心證形成的理由,如果能向人民清楚說明判決的理由,相信民眾就不會覺得法官是「百年來都不曾進步的恐龍」了。
班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大法官小檔案(wiki):
卡多佐大法官出生於1870年紐約市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5歲就進入哥倫比亞大學就讀。從1913年開始,卡多佐擔任紐約州法院的法官,其所作的許多判決影響侵權法的發展。1921年他將在耶魯大學講座的內容整理出版為《司法程序的性質》,之後也參與創建美國法律協會。
1932年,胡佛總統提名卡多佐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接替退休的霍姆斯大法官,獲得參議院通過,他是繼路易斯·布蘭戴斯之後,最高法院的第2位猶太人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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