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專欄】小心!未實際支付剩餘財產分配金額,會被追繳稅金!?

  • 2019-02-27
  •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文/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在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餘萬元,但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屬無償取得,而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核定扣除額1,000餘萬元,剔除400餘萬元,按稅率10%補徵稅額40餘萬元(新聞連結)。

相信「中華民國萬萬稅」這句話,對於持續關心網站的讀者們來說一定不陌生。今天律師又要再次提醒大家,申報遺產稅時,雖然可以透過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來達到部分節稅的目的,但請注意,既然主張了,就一定要按申報的內容完成給付,不然還是會被追稅喔~

到底該如何計算,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的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雙方就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如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請見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

例如志明、春嬌結婚時,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就以法定財產制做為兩人的夫妻財產制),而兩人離婚時,志明婚後財產有500萬元,春嬌婚後財產有1000萬元(假設二人婚後財產均已扣除負債)。則志明依法可向春嬌請求兩人婚後財產差額半數即250萬元(計算式:(1000-500)÷2=250))。若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再複習一下之前的文章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間,在於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因此,1.離婚(此時婚姻關係已消滅)、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改採其他財產制度(如分別財產制),或是3.一方死亡(婚姻關係實質已不存在)的情形,都是屬於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形。再來,關於可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依照法律的規定,必需將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扣除。

申報遺產稅後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間

另一個重點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金額的財產如數給付予被繼承人的配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參照)。

回到新聞中的案例。被繼承人A君因死亡前兩年內曾經贈與配偶財產,因此這部分的贈與金額,雖然造成受贈配偶財產的增加,但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而需剔除。

再者,因為被繼承人A君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一年內將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給付予生存配偶,因此被國稅局發現後,也祭出了補稅處分。

名實相符才能真正節稅

近來因人民的權利意識高漲,對於可以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金額來降低遺產稅的作法,已經非常熟悉。但實際上,很多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後,因為沒有注意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規定,發生了後來未實際支付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給生存配偶的情形,遭國稅局補徵遺產稅的下場。

提醒大家,節稅之餘,也記得要按當初申報遺產稅的內容進行實質支付,以免收到補稅通知喔。

本文為賴佩霞律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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