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疑雲

  • 2019-07-19
  • 江元慶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2016年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司法太平洋》催生司法院擬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設置「商業法院」。)

民國91年10月15日凌晨約2時,阿欣載著老婆櫻子回到高雄市左營區住處。櫻子下車後,在家門前等著丈夫。阿欣在駕駛座旁,整理要拿回家的車內物品。

突然,阿欣瞥見兩名男子從對街走來;他已有警覺,提防著對方。當阿欣發現其中一人手上拿著鐵器,還朝他的方向走來;阿欣深感不妙,連忙高聲大喊:「搶劫!」阿欣跑沒幾步,被其中一名歹徒抓住;在隨後的一瞬間,他這輩子從來沒這麼恐懼過。因為,他看到歹徒手上拿的鐵器,原來是一把榔頭;而且,正惡狠狠地朝他頭部重擊……

阿欣受創非常嚴重:頭顱骨折、顱內出血、右側肢體偏癱,以致造成說話困難。即使經過住院治療,他留下終身後遺症:右側肢體功能障礙,走步不穩。他半身癱了。

匪徒劫走阿欣的提包,裡面有現金兩萬元及一些證件。在警方組成專案小組追查下,案情很快有進展──查獲歹徒作案的重型機車,附近還有一把沾血的榔頭。經過化驗後,榔頭上的血跡,和阿欣的DNA相符。

根據地緣關係清查,警方懷疑「阿志」涉有重嫌。原因有二:第一,目擊案發經過的櫻子指出,兩名歹徒年約20歲、高約180公分,下巴戽斗;當時26歲的阿志,身高正是180公分;而且,他下巴也是戽斗。第二,阿志有前科,是犯罪地區附近的不良份子。

阿志是匪徒嗎?警方調出阿志的口卡照片,給櫻子指認;沒想到,她的反應讓警方嚇了一跳。

專案小組的倪姓警員回憶櫻子當時的指認經過:

「她(櫻子)看到後嚇一跳,往後退了一步,拉住我們的手,講了好幾次『就是他,就是他』。」

當時也在場的胡姓員警也說,他們夫妻倆看到阿志的照片時,「幾乎同時情緒激動、惶恐,他(指阿欣)當時無法言語,但眼睛睜得很大,幾乎情緒崩潰,非常激動,同時掉下眼淚。」

從事水泥工的阿志被逮。儘管他否認犯案,但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高雄地檢署起訴書,92年度偵字第26100號)。

「案發當時我在睡覺,並沒有出門。」阿志舉出的證人,是他的父親。

「他(指阿志)欠人家錢,人家要抓他,他晚上不敢出去。」阿志父親出庭做證說。

法官追問:「能不能確認兒子在案發當晚沒有外出?」

他說:「不是記得很清楚。」

由於阿欣曾經和歹徒近距離拉扯,一審時,法官要他仔細辨視阿志是不是歹徒。阿欣再三端詳後,斬釘截鐵的說:「他就是當天搶我的人。」

這件凶殘的重大刑案是發生在深夜,被害人會不會因為夜色昏暗,而指認錯誤?法官決定做一件事:夜間實地模擬。

重回現場模擬案發經過的這天深夜,發生了兩件事:第一,阿志並沒有到場;第二,在法官的指示下,櫻子在夜色中,能夠正確說出7公尺外的車牌號碼。

法官認定,阿志就是匪徒,重判他12年徒刑。阿志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還是認定他就是強盜,仍然判處相同刑期。阿志再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不料,案子陷入纏訟……

三審發現,櫻子在一、二審都指認阿志就是歹徒;但是,在夜間實地模擬時,她卻說無法看到匪徒的眼睛,因為,歹徒是戴鴨舌帽犯案,她只能看到歹徒「鼻準」以下部位,並沒有看到搶匪的全貌。

於是,問題來了:櫻子先前是從鼻準以下部位,指認阿志就是歹徒?這樣的指認,準確嗎?

最高法院還指出,案發當晚,阿欣被送到醫院時,急診單上記載:「家屬表示被害人是遭槍托擊傷」。這份文件,蕩漾出一個疑問:櫻子既然會把「榔頭」誤認為「槍托」,她對歹徒的指認會不會在驚慌中有所錯認?

三審把全案發回更審。此後,判決開始大轉彎。

「更一審」法官首度改判阿志無罪。除了引用最高法院上述對櫻子所提出的兩點指認上的質疑之外,法官還認為,有戽斗的男子並不少見,戽斗能成為特徵嗎?

法官並指出,榔頭上的血跡,雖然符合被害人DNA,但榔頭握柄上,並沒有驗出阿志的DNA跡證;而且,經過搜索後,阿志的身上及住處也都沒有抄出和全案有關的證物。

檢察官不服阿志獲判無罪,上訴最高法院。

三審認為,比歹徒矮小的阿欣,指稱當時是抬頭仰視歹徒,因此可以清楚看到匪徒臉部鼻子以上的相貌。法官因此認定,「更一審」不能忽略阿欣的指認,而做出對阿志有利的判決。

最高法院再度把全案發回,全案進入「更二審」。除了接續上述種種引發質疑的指認之外,這回法官指出,櫻子、阿欣的指認互有不同,一個是「鼻子以上」、另個是「鼻子以下」,兩人的指認不能互為佐證。阿志再次獲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不過,三審還是把全案發回,其中一個理由是──阿欣當初的說詞是:「我對他(指歹徒)鼻子以上的部位有看到」,而不是二審判決裡所記載的「我『僅』看到他鼻子以上的部分容貌」(最高法院判決書,96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理由(一))。

這一字之差,讓最高法院把全案再度「退件」。高雄高分院只得進行「更三審」。這回,案情有了高潮。法官發現關鍵疑點。這段故事得要倒帶,回到案發之初……

民國91年10月15日,阿欣遇劫後,櫻子向警方報案時,指述兩名歹徒年約20歲、高約180公分等等輪廓。8天後,左營警分局幹員依照指認規定,拿了包括阿志在內的6張照片,給櫻子指認。結果,櫻子情緒激動的指認出阿志,並對警方驚恐的直呼:「就是他!」

但法官發現,這次指認大有文章。因為,警方拿的6張照片中,除了阿志是180公分之外,其他人的身高,是在169到172公分之間。這6張照片中,為什麼只有阿志的身高符合櫻子所述?警方是不是刻意安排的?

而且,在這次指認42天之後,警方再次進行指認;這次,警方是採取「真人列隊」方式。

這回的指認,警方共安排4人站在偵訊室讓櫻子指認。結果,櫻子再次指認阿志。不過,「更三審」法官又發現暗藏玄機。因為,被指認的這4人中,26歲的阿志最年輕,符合櫻子報案時的指述之外,其餘的3人,年紀都比阿志明顯年長。而且,這3人,都是警員(高雄高分院判決書,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1號,判決理由四之(一))。

阿志再次獲判無罪。檢察官也再度上訴。這次,最高法院終於不再發回;三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的重要理由之一,正是警方在安排照片指認、真人列隊指認上,疑似有暗示、誘導之嫌。

全案終於落幕,無罪定讞。但不能否認的是,這個案子留下疑雲……。

首先,警方第一次拿6張照片給被害人指認,櫻子看到阿志照片時,嚇得驚呼:「就是他!」當時傷重不能說話的阿欣,則是瞠目圓睜,情緒激動到幾乎崩潰,夫妻倆當場掉下眼淚。這段指認過程,被警方完整的記錄下來,並且成為最高法院的質疑:這段指認難道不具有真實性?

還有,阿志被羈押79天後獲得交保,法官屢傳他不到,最後發布通緝,直到5個多月後才逮捕到他。如果他不是匪徒,為什麼法官通知他要夜間實地模擬時,他避不到場?甚至棄保潛逃?

警方拿給阿欣夫婦指認的6張照片,是不是刻意誘導的?否則,在照片指認、在真人列隊指認中,為什麼只有阿志是符合180公分、20多歲的報案特徵?

阿志,最後獲得31萬6000元的刑事補償。歹徒在哪?

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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