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腳來手來尬安全? 有必要嗎?

文/台北陳律師
法務部放任各檢察署違規濫行施用腳鐐等戒具,侵害被告人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近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楊美鈴提案,糾正法務部。
依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被告在庭應訊時,不得拘束其身體。戒具以手銬、腳鐐、聯鎖、捕繩四種為限,固然包括腳鐐,惟戒具使用仍以手銬為主,僅例外於(1)有被劫持之虞者(2)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而有脫逃之虞者(3)解送中之重大案犯,認有脫逃之虞者(4)於解送中對於他人施強暴脅迫或有施強暴脅迫之虞者,始得施用腳鐐。
但部分檢察機關不分罪名,對長途解送的人犯一律使用腳鐐,或於被告庭訊時未解除腳鐐,應已違反相關法令,侵害被告人權。
縱使法務部近年來僅偏重檢察機關高階人力增額,而未平衡考量輔助業務的人力需求,導致法警員額嚴重不足,危及機關及司法人員安全。惟檢察機關法警人力如有不足,也應該是依規定請求警方支援,而不是倒果為因地以戒護安全為理由,對被告任意施用戒具。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之原則,就使用腳鐐、手銬等之相關救濟途徑及其他適當配套規範,有關單位亦應審慎研擬。
我國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因此,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既明白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還真不知道兩公約是簽好玩的嗎?而法務部網站上的「人權大步走」的slogan則更顯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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