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一個農曆年的傷痛故事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農曆春節剛過。有人過年是滿心歡喜慶團圓,不過,也有人過年是含悲飲泣難度日,甚至殃及一家人跟著愁雲慘霧。男子「林沖」的人生,就被司法銘刻著這般的痛楚。年年過年,他的心頭就不好過;因為,這段記憶總會湧上心頭。他的故事,要從「高鐵」說起……
從民國96年1月通車後,高速鐵路已成為台灣南來北往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為了防止全長近350公里、大部份曝露在外的軌道遭到雷擊,而產生行車危險性,因此當初在設計時,高鐵公司就有配設「接地纜線」,可以有效疏導雷擊、或高壓電力,強化高速行駛的安全。
但可惡的是,民國104年間,竟然有竊賊動歪腦筋,連續盜走高鐵部分南部路段的接地纜線。由於事涉大眾公共安全,鐵路警察局接獲報案後,組成專案小組追查,逮到殷姓、蔡姓及「林沖」3名男子涉嫌重大,移送法辦。
根據起訴書指出,當年38歲的林沖和蔡姓青年、殷姓男子,分別在民國104年9月2日、7日、14日,潛入高鐵公司設在嘉義縣太保市、台南市後壁區、台南市官田區的箱涵內,盜取數量不等的接地纜線。高鐵公司出具接地線被偷之後會造成危險性的函文,檢察官因此依加重盜竊罪、公共危險罪起訴他們(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營偵字第156號等)。
經過高鐵公司統計,他們3人總共偷了價值151萬多元的接地線,一併訴請法院要求賠償。
37歲的殷姓男子因傳喚、拘提不到被通緝。有毒品前科的19歲「小蔡」,被一審判刑1年6個月,沒有上訴,有罪定讞。小蔡的供詞咬住林沖,指稱是和林沖共同盜取高鐵接地線。不過,林沖矢口否認,辯稱是小蔡向他借車,當對方還車時,他看到車上有電纜線,才知道小蔡借車去偷電線。
林沖極力辯解。不過,在這3名被告中,他算是嫌疑最重的人。因為,警方在竊案現場採證時,曾經在高鐵箱涵附近採到一根菸蒂;經過化驗後,菸蒂上的DNA和林沖相符。
怎料,即使有DNA這般的「鐵證」,這根菸蒂的發現地點,卻成為全案一連串疑點中的其中一疑……
這個案子裡,充斥著很多疑點。其中最大的疑點,是檢察官所指述的犯罪地點,不僅和被告的說詞不同,甚至和「被害人」高鐵公司所說的被竊地點都不一樣。
舉例來說,檢察官起訴指出,這夥人在民國104年9月2日,於「嘉義縣太保市」行竊接地線。但是,坦承犯罪的小蔡則供說,這天他們是在「嘉義縣水上鄉」下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高鐵公司報案紀錄卻指稱,這天被偷的地點是「台南市後壁區」。
也就是說,這天高鐵接地線被偷的地點,竟然出現了三個版本: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水上鄉、台南市後壁區。不禁引人好奇的是,檢察官的起訴版本──嘉義縣太保市,根據是從哪裡來的?
此外,在9月7日的竊案中,檢察官起訴的案發地點,雖然和小蔡承認偷竊接地線的地點相同,都是在「台南市後壁區」。但沒想到,高鐵公司的報案清單上,白紙黑字的指出,這天被竊的地點是在「嘉義縣鹿草鄉」。
還有,在9月14日,雖然這天竊案發生的地點,檢察官起訴內容、小蔡供詞、高鐵公司的報案記錄,三方說詞都一致了,指出案發地點是在「台南市官田區」。不料,當犯罪地點兜攏了,但犯罪事實的重要內容,卻又出現非常明顯的差異──被竊的電纜線重量,數目不符。
根據小蔡供詞,9月14日這天他們行竊、變賣的銅線總重大約110公斤。但是,高鐵則指出,在扣除接地線的絕緣體重量後,實際被偷的銅線大約是98.5公斤。這兩者看似差異不大,不過,法官發現了,在9月7日的竊案中,兩者差距非常大。
根據高鐵報案紀錄指出,9月7日被偷的接地線,在扣除絕緣體重量後,被偷的銅線大約是3.18公斤。但是,小蔡則供稱,這天他們變賣的銅線是148公斤。
此外,在9月2日的竊案中,高鐵報案聲稱被偷大約41.34公斤接地線。小蔡則供說,這次他們賣掉的銅線是99公斤。
為什麼雙方的說詞會有出入?會不會是小蔡記錯、或說錯,甚至是故意混淆案情?當法官找來收購銅線的商人,並在他出示交易明細記錄後,案情霎時變得眼花撩亂、犯罪事實被攪得亂七八糟。
因為,就以9月7日這天來說,高鐵指稱被偷大約3.18公斤接地線;小蔡則說他這天變賣了大約148公斤;但是,在收購公司的記錄上,小蔡這天賣的總重量是138.1公斤。
法官發現了: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內容,和事實有相當出入。甚至於,即使有林沖DNA的這根菸蒂,也被法官認為和犯罪事實關聯性很低。
因為,這根菸蒂是在高鐵公司「台南市柳營區」箱涵附近的地上採到的。但是,根據高鐵的失竊報案記錄,此處並沒有接地線被偷。也就是說,從菸蒂出現的地點,頂多只能證明林沖確實曾經侵入「台南市柳營區」高鐵的箱涵附近,但並不能因此推測他去了「台南市官田區」的高鐵箱涵內行竊接地線。
更何況,台南市「柳營區」到「官田區」相距大約19公里,這根在柳營區發現的菸蒂,如何能證明林沖在官田區做案?
而且,法官還發現小蔡的供詞數度前後不一。例如,在警方詢問時,他曾經說是林沖載他去偷高鐵的接地線;但他後來翻供,指稱其實是他載林沖去行竊。不過,在檢察官偵訊時,他又全部推翻之前的說詞,表示林沖並沒有和他去偷。
法官認定,此案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都不能夠證明林沖是小偷。法官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離婚、育有2子的林沖,當初被押了43天。他從過年前被拘提,當天被收押。他被撤銷羈押的那天,已經是元宵節了。事後,司法付給他一筆「壓歲錢」──12萬9000元的刑事補償。
那個年,林沖在牢裡度過。他的兩個孩子,過了一個沒有父親陪伴的年。那個年,他的母親賣著水果,賣著賣著,想起了兒子,流下了淚……
將心比心。如果林沖是起訴此案的檢察官的手足,不會怨恨嗎?檢察官起訴案件,不能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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