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江元慶專欄】有人爬到了樹上去找魚

  • 2019-02-01
  • 江元慶
圖片源自廉政署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成語「緣木求魚」的意思,是指爬到樹上去找魚。因此引喻為:搞錯了方向、或用錯了方法,終致徒勞無功而白忙一場。清楚了緣木求魚的意思之後,就可以來看看這個檢察官的故事……

民國103年的「九合一」選舉中,桃園地檢署起訴了一名女樁腳。根據檢察官指控,這名女樁腳涉嫌為曾任桃園縣議員、兩屆平鎮市長、後決心參選桃園市議員的莊玉光賄選。根據起訴書指出,這名女樁腳以每票1000元代價,交付給住在平鎮市第8選區的彭姓男子1萬8000元賄款,請他轉交給家族親戚,並要求投票給莊玉光。(桃園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選偵字第14號)

這件賄選疑雲案發當時,震驚當地。因為,這名女樁腳是現任市民代表,後來遭到收押;被控買票的彭姓男子,則是當地的大家族。這是當年桃園地區第一件被查獲的疑似賄選案。

女樁腳被約談到案時,承認兩件事:第一,她確實是莊玉光的助選員;第二,曾經到過彭姓男子家中拜票。但是,她也否認兩件事:第一,她從來不搞賄選;第二,更沒有交付金錢給彭姓男子。

女樁腳否認賄選卻遭到起訴,關鍵在於彭姓男子的說詞。他對調查局人員說,民國103年8月10日晚間,這名女樁腳突然到他家表示,「……這次選舉莊玉光要出來唷,你們兄弟姐妹大家要幫忙一下喔!」女樁腳說完話,就拿出一疊現金給彭,隨即轉身就走。

彭姓男子繼續說,當時他愣了一下,待女樁腳離開後,他數了一下鈔票,共有千元大鈔18張;由於覺得莫名其妙,彭男說他並沒有把錢發出去。

彭姓男子還說,他有把此事告訴妻子。不過,當他太太被傳喚到庭時,她的說詞卻不一樣:「我先生並沒有跟我講,說有人交給他1萬8000元的事。」

女樁腳究竟有沒有留下買票錢?在彭姓男子、女樁腳各說各話,而且彭妻說詞又推翻丈夫的內容下,究竟有沒有賄選,成了羅生門。

彭姓男子又言之鑿鑿的說:「被告(指女樁腳)走了以後,我拿了錢也不知道怎麼辦,就把錢放在家裡電視櫃上面的架子,我並沒有使用過這疊紙鈔。」他還說,「女樁腳拿錢出來的時候,沒有戴手套,也沒有用類似信封、紅包袋等物品包裝這筆錢。」

法官想到了一個釐清的方法:查驗這1萬8000元紙鈔上的指紋。

調查局鑑定報告出爐:紙鈔上沒有發現清晰可供比對的指紋。

於是,案情處於一個各說各話的困境──彭姓男子、女樁腳各執一詞;雖然查扣到了「賄款」,但驗不到指紋。

法官決定再做一件事:測謊。

沒想到,刑事警察局的鑑定書指出:無法鑑判。

法官窮盡一切調查,發現彭姓男子和妻子的說詞彼此有疑,顯示檢察官的指控還有令人懷疑之處,在全案還不能形成有罪的認定下,法官判決:女樁腳無罪。

檢察官不服。在上訴二審的理由中,出現了這段內容: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款均在極為隱密之情況下進行,除行賄、收賄人雙方外,極少有第三人在場目擊,也絕對不會留有收據等物證,若欲要求目擊證人、收據等物,作為定罪必要之證據,無異緣木求魚……」

回到「緣木求魚」這四個字。檢察官當初起訴這個案子時,難道不正是鑄下「緣木求魚」的錯誤:搞錯了方向、或用錯了方法,終致徒勞無功、白忙一場?

舉例來說,檢察官既然明知期約、或交付賄款大都是在極為隱密下進行,既然明知賄賂行為極少有第三人在場,既然明知賄賂絕對不會留下收據等物證……,檢察官難道不應該另闢蹊徑去找其他證據、去謀求突破案情的關鍵證據?當檢察官在「上窮碧落下黃泉」都找不到足以讓被告定罪的鐵證下,難道不知道就不應該起訴嗎?

果然,檢察官的上訴,正應驗了「緣木求魚」這四個字──上訴駁回。二審法官並且告訴檢察官:這個案子沒有查扣到選區投票選舉人員名冊、大批現金賄款、或是其他和賄選有關的重要證物,而且,檢察官也沒有提出女樁腳確實有賄選的證據。(台灣高院判決書,104年度選上訴字第13號,判決理由七之(三))

女樁腳無罪定讞。當年她被羈押了60天,獲得18萬元刑事補償。

在這個案子裡,女樁腳究竟有沒有行賄給彭姓男子?除了當事人心知肚明之外,沒有人知道。但是,大家已經知道了一件事:有人明明知道樹上沒有魚,卻還爬到樹上去找魚!

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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