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司法體系有人嫁禍!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101年3月18日,星期天的下午,男子「小蔡」在新北地檢署外的人行道上,以汽油淋身後,走進地檢署內,並拿出打火機;在緊急時刻,兩名法警聯手擒伏他,化解一場危機。
小蔡是一名吸食安非他命導致誘發精神病的患者。他聲稱遭人陷害,多次檢舉援交網站卻沒人理他,為了引起媒體關注,因此決定採取激烈手段。
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他(板橋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8183號)。一審調查後,認為事證明確;不過,法官考量他行為當時,醫師指出小蔡確實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判他徒刑兩年。
小蔡不服,上訴二審。沒想到,全案發生令人難以想像的變化……
小蔡不否認以汽油淋身再走進新北地檢署大廳,但他強調並沒有要自焚、或是要縱火燒檢察署的意圖。他說,在進入地檢署之前,他就已經把打火機磨損,「打火機是壞的,根本打不著火。」小蔡還說,他只是想引人注意,而且在決定做這件事之前,還通知了媒體。
小蔡說的是真的嗎?雖然他是精神病患,二審還是根據他的說詞進行調查。
法官發現,聯合報楊姓記者確實事前就知道有人要到新北地檢署自焚;楊姓記者做證說,他當天看到戴著白色安全帽的小蔡行跡怪異,於是到法警室向值班的劉姓法警通報留意。
經過調查後,證明了楊姓記者會得知此事,確實是小蔡事前有通知媒體。但是,小蔡說他把打火機磨壞,打火機根本打不著火的說詞,是真的嗎?
小蔡具體的指出,他是在新北地檢署外的人行道上把打火機磨壞。法官根據他的說詞,調閱路口監視器查看,果然看到小蔡蹲在一輛機車的後面,手中拿著物品在地上磨擦了大約10秒鐘。但是,小蔡究竟在磨什麼東西,畫面裡看不出來。是不是打火機?
二審決定勘驗查扣的打火機。沒想到,這一查,案情不僅大逆轉,還另有內情……
小蔡當時所拿的打火機,在案發後就被查扣;而且,在檢察官偵查期間,這支打火機還以證物拍照存證。但沒想到,二審法官發現,扣案的打火機實物,竟然和照片上的明顯不同(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2年度上訴字第775號,判決理由三之(三))。
小蔡所使用的打火機,是一般超商都有在販賣的便利式,這款打火機的上頭會有一個用來打火的滾輪。二審法官進一步比對發現,照片中的打火機並沒有滾輪,但是,扣案的打火機上竟然有滾輪。
也就是說,小蔡當初被查扣的打火機,因為上頭並沒有滾輪,因此理論上應該打不著火。但是,二審法官勘驗的打火機卻出現了滾輪。為什麼會這樣?是有人貍貓換太子,動了手腳?
小蔡當初拿的打火機究竟能不能打著火?是影響此案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的重要關鍵。法官決定再查,傳喚當天處置這起事件的法警,還原事發經過……
當天,小蔡步進地檢署後,走向法警室表示要申告。劉姓法警聞到小蔡身上有濃厚汽油味,且手上拿著打火機,打火機還在身上滑動了3、4次,他立即衝上前抓住對方的手,其他法警見狀撲上前壓制擒伏。
「當時,有沒有看到打火機有打著火花?」法官問。
沒想到,兩名法警的說詞不同。劉姓法警說:「沒有看到火花。」林姓法警則說:「有看到疑似火花的小亮點。」
要採信誰的?二審決定採用劉姓法警的版本,理由有二:第一,劉姓法警是和小蔡正面對峙的人;第二,法官勘驗新北地檢署的大廳監視器後,並沒有看到案發當時打火機出現火花。
二審認定,打火機既然是小蔡刻意磨壞,且沒有證據顯示打火機能夠打出火花,顯然小蔡沒有自焚、縱火的意思,法官判決:小蔡無罪。
小蔡從有罪變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三審支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小蔡無罪定讞。31歲的他,當初被羈押了87天,訴請刑事補償後,獲得17萬4000元。
小蔡一審會被判決有罪,其中理由之一是,法官曾經當庭試打扣案的打火機,結果連打10多次都出現火花。但是,經過二審比對後,才發現一審法官當初試打的打火機,和當初扣案的打火機照片明顯不一樣。
為什麼照片裡的打火機會和實體證物不同?合理的懷疑是:有人調包!
調包的目的,則無非是嫁禍小蔡。
是誰嫁禍?答案已經很明朗了──是司法體系裡的人。因為,這只打火機是扣案證物,只有體系裡的人才能碰觸的到。
嫁禍的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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