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一幕畫面、兩種司法」的離譜事

  • 2019-02-01
  • 江元慶
圖:取自新北市觀光旅遊網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民國99年間,新北市三重區的三和夜市由於店家擺放物品凌亂,導致交通嚴重阻塞,引發民眾怨聲載道。三重區公所接到民眾陳情後,發文給三重市攤販協會要求整頓。

三重市攤販協會是合法登記的人民團體,核心成員開會後,基於與鄰為善,且考量為免日後遭到裁罰或行政處分,決議要整頓商家違規行為。

60歲「老林」是這個協會的總幹事,他依照三重市攤販協會決議,負責執行督導管理員巡邏三和夜市,凡是遇到店家物品擺放太突出,以致影響交通,就會要求店家把物品移到店內,要求不可以妨礙行走動線。

「某一間」商家的陳姓老闆及女店員指控說,有天老林帶了一群人到店裡大聲,有人手上還拿著伸縮棒在揮舞,模樣兇狠、口氣很兇、語帶恐嚇,讓他感覺受到威脅。女店員向警方報案說:「案發當時,他們手持棍棒進入店內,有舉起棍棒的動作……」。

由於陳姓老闆是事後報案,老林及被指控拿棍棒耍狠的巡邏管理員因此並不屬於現行犯。警方受理後,把全案函送法辦。檢察官偵辦時,傳問被害人:「當天情況是否感到害怕?」

陳姓老闆說:「當然會,因為他們陣仗很大……,店員被他們嚇到……,店員告訴我說他們好兇,且他們拿著棒子好像要打人。」檢察官根據被害人的證詞,並且引用監視器光碟影像,以及光碟裡的翻拍畫面當做證據,以恐嚇罪起訴老林等人(板橋地檢署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28262號)。

法官看了光碟影像發現,當晚7時37分確實有人進入「某一間」的店裡,且右手拿棍棒,店門外還圍聚著7、8人。法官認為,老林這一群人雖是在執行任務,但口氣不佳,不僅有人手持棍棒,還有人拿著伸縮棒揮舞,聲勢浩大,以如此武力展現,確實會對人造成畏懼心理。

一審判決:老林徒刑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雖然不必入獄服刑,但老林不服。上訴之後,他贏了官司,獲判無罪,而且定讞。老林翻案成功,也翻出離譜的一段司法故事。

二審也勘驗光碟影像,發現了端倪。根據光碟畫面,案發當晚7時37分,手拿棍棒進入「某一間」店裡的人,並不是老林;而且,手中有拿棍棒的人,他們揮舞棍棒的方向是朝著門外的物品堆放處。此外,法官還發現:對方並沒有對女店員有舉起棍棒、或要作勢毆打的動作。

二審認定,影像畫面和女店員的指述,「明顯與事實不符」(台灣高院判決書,100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理由五之(二))。二審改判老林無罪。由於恐嚇罪不能上訴三審,全案因此定讞。

怎麼會發生這種「一幕畫面、兩種司法」的離譜事?──既然一、二審都是以光碟內容的7時37分影像做為判決依據,但是,為什麼一審法官與二審法官的認定,會是如此南轅北轍?

老林無辜被冤。不過,還有一個人比他更冤──阿明。

「我當天根本就沒有進去那家店!」阿明是三重市攤販協會的管理員,他說的店,指的就是被害人陳姓老闆的「某一間」。他回憶當晚案發經過說:「我帶總幹事(即老林)到那家店之後,就去忙其他的事。」

阿明有沒有撒謊?監視器畫面證實了,他確實沒有進去「某一家」店;而且,連陳姓老闆也做證說:「他(指阿明)沒有進到店內」(板橋地院判決書,99年度易字第3260號,判決理由貳之一之(一))。

又是一個「一幕畫面、兩種司法」的離譜事!

阿明一審被判刑三個月,二審改判他無罪。令人不解的是,既然有監視器的內容可以證明全案與阿明無關,為什麼他還會被起訴?而且還會被一審法官判決有罪?

難不成,檢察官、一審法官是閉著眼睛在辦案?

老林、阿明當初都被羈押了63天。無罪定讞後,他們都訴請刑事補償。不過,他們同案不同命。老林獲得每天3500元的補償,總計領得22萬500元;阿明則是每天獲償3000元,拿到18萬9000元。

為什麼他們獲得的司法待遇不同?

這個答案,就跟檢察官、一審法官究竟有沒有全部看完此案光碟一樣──不知道!

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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