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遁入私法的國家暴力

  • 2015-04-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丁宇徵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轉載自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被告等五人犯妨礙公務罪,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經歷了半年的訴訟、前後六次的開庭,法官在有罪及無罪之間,做出了裁量。儘管五十天的拘役並不算長,但在有罪判決的背後,究竟隱藏了多少的真相?

時間回到2013年4月23日下午,一群年輕人聚集在金華街上,小林電機的舊址,準備在華光社區被強制拆除的前一天,舉辦「華光餞別晚會」。然而,傍晚時分,在眾人毫無預期的情況下,警方突然搭起圍籬,封鎖金山南路及愛國東路兩側通往金華街的路口,讓許多尚在整理家當的拆遷戶,以及聲援拆遷戶的學生們,被困在封鎖線內,形同軟禁。這項臨時性的舉動,使得原本訴求溫暖的晚會,因為多名警力的環繞,氣氛,變得截然不同。

第一波衝突的引爆,是在晚會即將進入尾聲之際。一名家住杭州南路二段的華光居民,因為警方的封鎖,被擋在金華街巷口,不能回家,只能不斷疾呼:「我要回家!把路封起來我怎麼回家?」;現場的聲援者,不斷要求警方,依法打開圍籬,好讓居民回家。在抗議的聲浪中,雙方的推擠,引爆衝突。最終,聲援者手勾著手,靜靜地躺臥在地面,以肉身,表達捍衛居住權的決心。

隔天清晨,另一波的衝突再起。原定於上午六點半執行的強制拆除,因為聲援居住正義的群眾,分別於金華街左右兩側的入口靜坐,阻擋大型拆除機具及搬運貨車的進入,而受到延遲;隨後,警方憑藉著優勢的警力,將群眾強制驅離,並增派警力,以警盾跟拒馬阻隔。雙方僵持到八點左右,再次發生推擠。

儘管這兩波的衝突,對於華光社區的拆除,並無結果上的影響。但在事後,警方仍舊將許許多多的聲援者,依「妨害公務」等罪名,移交地檢署偵查;最終,檢察官依據警方所提供的影像紀錄及照片,起訴其中五位聲援者。

檢察官的起訴,真的沒有問題嗎?

遭受檢察官起訴的這五名聲援者,在被起訴之前,多數人是彼此不認識的,而他們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也都各自獨立;顯然,當天晚上發生的衝突,並非有預謀的意圖。然而,在這起訴的過程中,卻存在著一個弔詭的現象--由於聲援者多數保持緘默,檢察官僅能依據模糊、片段的影像紀錄,以及擷取自影像的照片,作為控訴聲援者有罪的證據。

模糊的影像、照片,以及擷取自影像的圖片,真的能當作犯行明確的證據嗎?

當法庭上首度勘驗光碟時,其實不難發現,儘管記錄了整場活動的影像,也無法呈現一個人從頭到尾的行動。而現場的混亂,更增加了辨識的難度。錯誤,因此發生。譬如,被起訴的其中一位聲援者,在勘驗過程中,頻頻遭到誤認,只因為,他們當晚都穿著紅色的衣服。

而照片,或擷取自影像的圖片呢?因為靜態的影像,缺乏前後的連貫,在失去脈絡的情形下,特別容易被擴張解釋,更加不應作為指涉犯行的證據。畢竟,推擠警盾的畫面,以及阻擋警盾向前壓迫的畫面,在靜態的影像中,有時是難以分辨的。

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肩負開啟訴訟職權的檢察官,在保障國家法益,與極可能侵害人民權益的選擇之間,理當更加謹慎、蒐集更多的證據,之後才提起訴訟;如果檢察官「看見黑影就開槍」,在有意與無意之下,將人民的基本權,視若無物,那,民主的基石,又如何能夠穩固?

穿著制服,就是執行公務?

還記得不久之前,基層員警,穿著制服,購買早餐的新聞嗎?當時,社會大眾所在意的,是員警穿著制服時的行為,理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展現,法律沒有授權的,應該要避免去做,這也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精神。

相同的標準,檢視4月23日傍晚,警方架起圍籬的行為,是否真的依法有據?

當時的現場指揮官,大安分局前分局長,於出庭時表示,當天警方的行為,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執行封街的任務;其目的,是為了協助隔天上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拆除)的進行。而法院請求警察機關的協助,則有《警察機關遇地方法院請求協助民事強制執行事件處理要點》可遵循。

對此,辯護律師指出:法院在請求警方協助時,應以書面,載明需求;而從本案的卷內資料來看,地方法院僅僅要求大安分局,於4月24日當天,提供19名的警力支援,外加兩條路口的交通管制。但是,警方竟然於前一天下午,便擅自擴充管制的範圍,更將警力提高到百名之多;況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七條所賦予的,是「即時強制」的權力,必須是在事件發生後,為排除危害,才能將人、車暫時驅離,而非事先劃定管制區。

換句話說,警方在4月23日的行動,其實並不是法律所完全授予的。如果,欠缺完整法律授權的行為,都可以被稱為「執行公務」,是否,自詡為「民主法治國」的我們,其實「好傻好天真」?

當公權力遁入私法

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須繳納執行的相關費用,其中包含協助執行人員的差旅費;換言之,當法院要求警方協助支援時,聲請人必須支付出勤員警的差旅費用。然而,大安分局前分局長出庭時表示,當天出勤的員警,僅只有分配便當、早餐,並無差旅費的請領。

華光社區的拆遷,是土地擁有者(法務部),透過民事的訴訟,取得強制執行的權利。既然是透過民事訴訟,比照一般人,理當遵守各項的法規限制,而非假公權力之名,規避相關的權責。

在4月24日的強制執行中,法院原本僅要求19名的警力支援,但警方一共出動了百名的人力,但卻沒有差旅費的請領;試問,如果今天華光社區的土地所有人並非法務部,警方是否仍會如此「慷慨」,願意提供倍數的人力協助,且分文不取?

另一方面,法務部做為國家機關,財務的支出,都需要有預算的編列。但,從大安分局出勤的員警,並無收到差旅費的結果來看,如不是已編列的預算沒有確實發出,那就是法務部根本沒有編列這筆預算;如是前者的情況,則需仔細究責,以確保基層員警的權益,可受到保障;但若是後者的情形,則法務部必須有人為此負責,因為,這著實是公權力假私法之名,侵害人民權益的的最糟示範。

有權力,就該負起責任

國家,作為人民意志的集合,被賦予了相對的權力,得以執行各種的業務,於此同時,他也背負了相對的責任,必須照顧全體的國民;因此,國家的任何作為,都應該被高度檢視,而不能等同於一般人的行為,可以被原諒、可以被忽視。

在華光社區4月23日、4月24日的「妨害公務」訴訟案中,警察執行「公務」的合法性與否,固然是本案關鍵的爭點,但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其規避應有的安置責任、透過民事訴訟以獲取強制執行的過程,才是聲援者之所以無法接受,必須挺身而出的理由。

華光不是私人的土地糾紛,而是應受保障的一環

每一個事件的發生,都有一段不為人知的故事。

在審判的最後,一位聲援者提到,在他與居民的訪談過程中,有一位老太太,曾無奈地說:「我所有的家當,就只是一輛三輪車。如果今天政府真的要趕我走,我就只能四處流浪,以三輪車為家。」另一位聲援者也提到,某日他在社區步行時,耳聞一戶人家的小朋友,以童言童語詢問爸爸:「我們為什麼要搬家?」…

或許,多數的人們都會認為,華光社區,是國家的土地,居住在社區的居民,是竊佔國土的惡人,怎麼可以給予同情?但是,當你發覺,這個社區,其實是政府一手造成的產物、是政策下被犧牲的難民窟,那,你又會怎麼想?

有罪的判決,令公權力的監督更加困難

國家並非完美的集合體,所以才需要有法律的束縛,藉此保障人民應有的權利。然而,當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似乎也宣告了:只要是政府機關所宣稱的「執行公務」,即便於法無據、或有瑕疵,人民皆不能與之抗衡。這樣的結果,當真是法治國所追尋的目標嗎?而作為定紛止爭的仲裁者,司法,在捍衛最後依道防線的同時,是否又能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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