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投稿】偵查不公開遇到柯P會轉彎

  • 2015-04-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zhenghu feng

文/台北陳律師

媒體3月18日報導,台北市內湖區公所被查出涉嫌挪用百萬元經費,在內湖大湖保護區私挖道路,圖利特定地主,士林地檢署遂大舉搜索區公所等處,不料當天台北市長柯文哲對外自爆:「有主任檢察官通知我,說他們要去搜索區公所」,此引起各界譁然,認為搜索前通知恐有洩密嫌疑,究竟是這股「白色」旋風也刮進檢察署,還是「偵查不公開遇到柯P會轉彎」?

「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3項所明定。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亦經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明定。

上開規定即所謂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般認為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亦即禁止公開偵查之作為及禁止公開偵查發現之事實。

本案士林地檢署起初信誓旦旦說「搜索前絕沒有通知柯文哲」,隨後卻又改口說「搜索後有知會柯文哲」,而且是由檢察長林朝松親自打電話給柯文哲,惟士林地檢署亦未出示與柯文哲的通聯記錄以昭公信,外界仍是霧裡看花。也難怪民間司改會長高榮志會說:「這情形跟當初黃世銘帶著監聽內容,跑到總統府跟馬英九報告一模一樣。」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期間之強制處分既採法定程序原則,上級並無命下級發動或不發動之權限,長官實不宜壓縮基層檢察官辦案的獨立空間,否則不僅摧毀一般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獨立辦案之形象,恐亦遭「網路酸民」批評「偵查不公開遇到柯P會轉彎」,實在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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