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大甲溪畔的「哭牆」和「冤石」

  • 2018-04-19
  • 法操司想傳媒

大甲溪 (圖片取自網路)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東勢境內,大甲溪畔,有一道「哭牆」和一顆「冤石」……

故事要從民國99年6月4日說起。這天,台中地檢署一名主任檢察官指揮近百名調查員、警員同步跨區搜索,偵辦聲勢浩大;其中,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是搜索目標之一,有4名公務員事後被約談,另有業主、會計等20多人也被帶回調查。

根據檢、警、調的蒐證及調查,4名公務員中的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張榮傑,涉嫌勾結廠商,在利用河川局進行大甲溪疏濬工程時,把河裡3678公噸的巨石盜運出售、居間牟利,原先以每公噸200元賣出的大石,經過砂石廠、園藝公司層層轉手,最後以每公噸1700元銷售(台中地檢署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22339號等)。張榮傑被約談後,經檢察官漏夜偵訊,當庭逮捕、收押禁見。

檢、警、調追回並查扣被盜賣的巨石,數量多達近千顆。按照慣例,這些被查扣的大石,可以全數變賣後所得充公。不過,台中地檢署決定把這批巨石還給大自然。經過和第三河川局商議後,他們選定在東勢區的河濱公園上游,把這近千顆大石築壘而成一道長約300公尺的堤防,除了把巨石還諸天地,也守護著當地民眾的居住安全。

民國99年8月26日,也就是在檢方發動搜索82天之後,在堤防完工的這天,當初參與此案、或相關政府部門高層,共同出席了「大石回歸」的立碑儀式。為了讓後人永誌不忘保護大自然,有一塊重達31公噸的巨石上,被鐫刻著12個鮮紅大字:「大石還諸山川,護堤長固家園」。

檢、警、調風光剪綵後的10月5日,台中地檢署起訴全案。檢察官起訴涉嫌勾結的8名官商。其中,被依貪污罪起訴的張榮傑,遭從重求刑8年,其餘7名廠商則分別被求刑1年10個月到3年徒刑。

經過一審調查,全案發生意想不到的結果:官商8人全部無罪。(台中地院判決書,99年度訴字第2897號)

「為什麼會這樣?」民國102年3月13日,台中地院宣判的這天,有人不解,更有人驚愕。

是法官恐龍嗎?不,是檢察官起訴有問題!

案發後,張榮傑自始至終否認犯罪。他表示,第三河川局發包的大甲溪疏濬工程,由於施工現場到處都是大石頭,施工機具運作困難,由於這項工程必須在汛期之前完工,他為了節省簽呈的往返時間,決定讓廠商清運河川裡會影響施工的大石。

第三河川局會發包這項疏濬工程,有一個災難事件背景──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及後續的「八八水患」,重創台灣東、中、南部,造成全台681人死亡;其中,大甲溪沿岸多處土石崩落。民國99年3月,為了避免汛期將屆又再度重創大甲溪,危及沿岸居民安全,第三河川局因此發包施工疏濬。

張榮傑是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碩士,他極力向法官強調,如果要依照規定跑公文流程才能清運巨石,勢必延宕工期,「一旦疏濬工程超過汛期,可能會發生更大的危害。」

張榮傑所言是卸責之詞嗎?法官決定傳喚第三河川局的官員調查。當官方證詞出現時,真相就像是大甲溪河床上的巍然大石,明顯而矗立在法庭之上。

「當時,疏濬的整個河段都是大石頭,覆滿整個河床,根本無法疏濬。」做出這般證詞的人,是張榮傑當時的頂頭上司──第三河川局正工程司潘榮彰;他並說,如果要跑公文才能清運出這些大石,「得要寫簽呈,報給課長、局長,再由局長做契約變更。」

法官問:「這樣的流程差不多要多久時間?」

「兩個星期到一個月。」潘榮彰說,如果要這麼做,疏濬工程就無法在汛期之前完成。

潘的證詞和張榮傑的說法吻合。不僅如此,連承作工程的包商也為張榮傑鳴不平。

負責施工的陳姓包商指出,這個案子是公務員勇於任事,避免行政怠惰以致釀禍。他更表示,外運的大石是以每噸200元售出,獲利比碎石的單價還低,他是出於幫忙搶在汛期之前完工,才清運大石,甚至還因此虧損了100多萬元。

一審認定,在這件疏濬工程中,國家也因為第三河川局出售這些河床大石而有進帳,既是如此,張榮傑何來官商勾結、貪污舞弊?法官指出,檢察官要指控張榮傑不法,必須拿出證據。

法官判決:「8名官商,全部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8個月後,二審支持一審的見解,駁回上訴(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2年度上訴字第715號)。至此,全案定讞。

一、二審法官認定,根據第三河川局官員的證詞,張榮傑是基於要在汛期前完工,才便宜行事。也就是說,張榮傑當初是公務員勇於任事,卻遭到檢察官法辦。然而,外界不知的是,張榮傑付出慘痛的代價……

無罪定讞的這8人中,只有張榮傑被羈押。當時33歲的他,被收押禁見長達145天。在這近五個月期間,他看不到妻子和不滿周歲的兒子,以淚洗面。他更不知道的是,他被依貪污罪收押禁見時,媒體揭露了他的全名。

交保後,張榮傑才驚悉噩耗──他被羈押一個多月後,最疼愛他的祖父驟然過世,張榮傑沒能送終。民國99年10月27日,他交保這天,正是祖父死亡屆滿百日的前夕。

這樁官司,還影響著他的公務員人生。因為,從民國94年在第三河川局服務開始,張榮傑的考績年年甲等,並且都獲得晉級。這樁官司,導致他民國99年的考績被打乙等,不僅沒有晉級,還中斷他的連續優良考績,影響升遷。還有,即使他已無罪定讞,卻仍然拿不回被羈押這五個月期間所損失的專業加給:將近12萬元。

張榮傑向法官娓娓道述他歷經此冤的遭遇與痛楚,血淚斑斑。民國104年3月31日,台中地院判決補償給他58萬元,折合每天獲償4000元。

回頭來看這樁官司裡的荒謬,且持續迄今……

這個案子裡,8名被告沒有任何人被判有罪。既然全案無人犯罪,當初被檢察官查扣的近千顆部份大石,就並不屬於犯罪物品、更不是贓物,而是當初疏濬河床時,國家已經賣給了民間,且業者還付了錢給國家。依照法律規定,這些被查扣的大石,是要發還給當事人。

但是,這些大石卻在民國99年8月26日,成為法務部長曾勇夫(已退休)、台中地檢署檢察長張斗輝(現為法務部常務次長)、台中縣警局長陳國恩(後出任警政署長,現為國安局副局長)、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主任陳天佑(後出任調查局處長)等人參與「大石回歸」剪綵儀式上的冤案之石;而且,這群執法之人成了這樁冤案的時空見證人。

在東勢區河濱公園裡,這道以近千顆大石築壘而成的河岸堤防,狀似一道矮牆,我叫它:「哭牆」。因為,這道牆的縫隙裡,曾經流溢著人民的眼淚。

河濱公園裡,那顆鐫刻著12個鮮紅大字的巨石,我稱它:「冤石」。因為,它來自於一樁冤案……

東勢境內,大甲溪畔,有著這麼一個「哭牆」與「冤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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