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膽戰心驚的司法故事

  • 2018-04-03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一般來說,會發生冤案,絕大多數是警調辦錯人、或檢察官起訴有錯、或法官斷案有誤。但是,即使沒有抓錯人、沒有起訴錯誤、沒有判決違法,經三審定讞有罪、入獄服刑的「受刑人」,也有可能會被冤;「阿鴻」就是一個例子。不過,在看他的故事之前,必須要先知道「併科罰金」、「易服勞役」的法律內容及關係。

我國刑罰裡的「徒刑」和「罰金」,都是屬於「主刑」。顧名思義,這是兩種獨自的刑罰。舉例來說,刑法第266條第1項的賭博罪,不能判到「徒刑」,只能判處1000元以下「罰金」。

但是,對於特定罪名的案件,法官在判處徒刑之外,可以再加上罰金。最近的例子是,被控違反證交法,遭到以證券詐欺等多項罪名判刑的「樂陞案」董事長許金龍,除了被重判18年徒刑,法官還對他同時併科1億元罰金。

根據刑法規定,「罰金」可以易服勞役。所謂「易服勞役」,是在監獄內以從事勞動工作的方式,來折算罰金的刑罰。至於以勞役來取代罰金的換算標準,根據法律規定,是以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不過,易服勞役的期限不能超過365天。

請記住:「易服勞役的期限不能超過一年」,這是刑法第42條第3項的白紙黑字規定。

接著,來看「阿鴻」的故事……

阿鴻被控在民國94年到96年間接連犯下賭博、重利、持有槍彈等8項罪名。刑事警察局當年逮捕他的時候,還把阿鴻提報為情節重大流氓。一、二、三審調查後,他都被判決有罪。經法院裁定,阿鴻所有的刑期應該執行11年6個月,且要併科罰金38萬元。法官在裁定時並指出,38萬元罰金如果要易服勞役的話,以1000元折算一日。(高雄地院裁定書,103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聰明的你應該發現了這道算式:380000元 ÷ 1000元 = 380天。意思是說,阿鴻被併科的38萬元罰金,以法官宣告的1000元折抵一日去換算,他得要花380天才能易服勞役完畢。

這380天的數字,已經超過了:「易服勞役期限不能超過一年」的法律規定。意即,法官的這項判決是違法的!

然而,阿鴻並不知道。全案定讞後,民國99年3月25日,阿鴻乖乖入監服刑。阿鴻不是法律人,他不知道法官判決違法,是可以被理解的。但令人驚訝的是,他聘請的律師、把阿鴻發監服刑的檢察官,都沒有發現法官做出了違法判決。

阿鴻就這麼糊裡糊塗的被關進牢裡。直到民國103年底,針對罰金部份,此時已經坐牢4年多的他,寫了一封聲請狀……

阿鴻說,他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現金債權等物品,他在監獄的每月勞作金只有數十元,或頂多是一、兩百元,依照這個數字換算,他根本無力繳納這38萬元罰金。

因此,他向高雄地檢署提出聲請,要求把他先前被羈押的353天,用來折算成為易服勞役的天數。

阿鴻打的如意算盤,已是再明顯不過了:法官當年以每天1000元做為阿鴻易服勞役的標準,因此,他當初被羈押的353天,一旦能夠換算成35萬3000元的罰金,在減除掉38萬元罰金後,他只要再繳給國家2萬7000元即可。

不過,檢察官砸了他的算盤。檢察官把阿鴻被羈押的353天,扣除在他的11年6個月刑期裡。也就是說,阿鴻得要繼續繳這38萬元罰金。

沒有讓阿鴻如願的人,是高雄地檢署的「執行檢察官」。顧名思義,執行檢察官是專門負責對被判有罪定讞的人執行刑罰。執行檢察官拒絕了阿鴻的聲請,但是,專責刑罰執行的這個檢察官,卻沒有發現阿鴻的易服勞役天數,已經超過了刑法不能超過一年的規定。

阿鴻不懂法律規定,從事刑罰工作的執行檢察官也不懂?

阿鴻不服檢察官駁回他的聲請,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這回,換法官審理,一審會發現法官當年的違法判決嗎?並沒有,法官駁回了阿鴻的異議。(高雄地院裁定書,104年度聲字第147號

一審的檢察官、法官沒有好好把關,以致阿鴻遭法官錯判的真相,也一併被塵封。然而,他倒楣透了……

阿鴻再次不服,他向高雄高分院提起「抗告」。這次,是二審三位法官合議審理;這回,會不會有人發現法官錯判?

不料,仍然沒有!民國104年3月16日,高雄高分院刑8庭裁定:抗告駁回。法官並且告訴阿鴻:「不得再抗告」。全案至此拍板,阿鴻繼續坐他的牢,還要繳罰金。法官錯判阿鴻380天易服勞役的違法判決,就此深埋在牢裡,不見天日。

民國105年12月30日,阿鴻獲准假釋,執行檢察官在向法官聲請阿鴻在假釋中必須「保護管束」的時候,執行檢察官、法官仍然還是沒發現;阿鴻從入監到出獄,長達6年9個月。

直到民國106年10月18日,阿鴻假釋出獄10個月了,真相終於曝光!

最高檢察署赫然發現上述內情,檢察總長顏大和為阿鴻提起非常上訴。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後,還給阿鴻遲來公道──當年高雄地院法官以一天1000元折算阿鴻的38萬元罰金,超出法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直接改判:阿鴻以每天2000元易服勞役。(最高法院判決書,106年度台非字第198號)

阿鴻易服勞役的時間,從380天縮短為190天。

阿鴻的司法遭遇,怎能不令人膽戰心驚:這就是台灣司法的品質?為什麼這麼多經手的執行檢察官、一審法官、二審法官都沒發現?

司法體系裡,還埋藏著多少這般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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