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這個檢察官憑什麼上訴?

  • 2018-01-12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65歲男子「老張」居住在台中市西屯區五龍公墓附近,他罹患糖尿病,有時甚至嚴重到雙腳水腫、無法出門的程度。民國105年3月5日,他雙腳又出現水腫,趁還能緩步行走,正準備出門要去醫院看病拿藥;就在此時,他的朋友「阿喜」推開老張家門……。因而讓我們看到了這個檢察官。

老張的住處是個三合院,除了有前庭,還有後院;由於他家位處台中市區偏遠,且鄰近街坊都彼此熟識,因此,他的住處大門經常沒有上鎖。這天,阿喜進入老張家的時候,身旁還有一名男子「小陳」,他們手上抱著總計20.49公斤的電纜線。由於老張、阿喜是故友,阿喜進入老張家後,直接帶領小陳到後院地上整理電纜線。老張看到啟疑的一幕:他們在剝除電纜線的塑膠外皮。

老張問阿喜:「怎麼會有電纜線?」

阿喜回答:「撿來的。」

老張仍然狐疑。因為,「阿喜為什麼不在前庭處理電纜線,而是進了屋子後就直奔後院剝除塑膠外皮?」老張直覺阿喜、小陳的行為不對勁,但沒吭聲。

他向兩人表示要出門看病,但對方似充耳不聞,沒有要離開的意思;老張基於禮貌,也沒有趕他們走。

正當行動緩慢的老張要返回屋裡,去拿看病的物品時,台中市警察局曾姓、劉姓警員為了要查另外一件刑案,到老張家裡查問情資,卻正巧看到阿喜、小陳在剝除電纜線塑膠外皮。阿喜乍見警察,神色慌張做勢要逃,兩警查覺事不單純,當場擒服。小陳則是趁亂逃離。

阿喜承認電纜線是偷來的,並供出小陳的真實姓名。不久,小陳落網。檢察官偵辦後,依竊盜罪起訴阿喜、小陳,並依「寄藏贓物罪」起訴老張。(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6314號)

阿喜、小陳坦承犯案,供出是在五龍公墓旁的一個貨櫃屋內竊得電纜線。一審判處他們拘役60天、40天,都可易科罰金。他們都沒有上訴,一審定讞。不過,老張的部份則出現爭議:他是不是共犯?

「我根本不知道他們的電纜線是偷來的!」老張自始至終都這麼說。

從警方詢問、檢察官偵訊,到法官審理,阿喜的說詞都相同:「老張確實不知道電纜線是我們偷來的。」小陳也對檢察官說,「我和阿喜拿了電纜線之後,阿喜說要去一個三合院的阿伯(指老張)那邊……,後來警察就來了。」

這個案子裡,嫌犯只有三人:阿喜、小陳、老張。法官認為,阿喜和小陳都說老張沒有參與行竊,也說老張並不知道電纜線是偷來的,在此情形下,檢察官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老張明知電纜線是贓物,而仍然同意阿喜、小陳入屋處理電纜線?(台中地院判決書,105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理由參之二)

法官認定,不能因為阿喜、小陳擅自闖入老張住處剝除電纜線,老張沒有表示出積極反對的言行舉止,就認為他是故意寄藏贓物。一審判決:老張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老張會被判無罪,一審的判決理由已經說的很清楚,要辦老張寄藏贓物罪,好歹要有人證指認、或有證據證明老張涉嫌犯罪,不能光憑他家出現阿喜、小陳帶來的電纜線,就認定是老張同意寄放贓物。既是如此,檢察官提起上訴時,有提出什麼證據、或證人來證明老張犯了寄放贓物罪嗎?

二審認定:並沒有!

法官逐一駁斥檢察官的上訴內容。首先,電纜線失主的說詞,只能證明物品被偷,和老張是否有寄放贓物的案情無關。第二,查獲此案的兩名警員證詞,只能證明阿喜、小陳在三合院裡確實有剝除電纜線的行為,也和老張是否同意寄放贓物沒有關係。第三,警方拍攝的15張現場照片,頂多只能證明電纜線出現在老張的後院,和老張有沒有、同不同意寄放贓物是兩碼子事(台中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

也就是說,在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中,竟然沒有一項可以被二審拿來證明老張觸犯了寄放贓物罪。這個檢察官在撰寫上訴理由時,難道不知道要根據什麼證人、或要憑什麼證物,才能扣上老張涉嫌觸犯了寄放贓物的罪名?

因為檢察官無謂的上訴,老張多拖了141天才無罪定讞。

整整一年後,老張訴請刑事補償。民國106年12月8日,法官傳喚他到庭陳述意見,回想案發當天,他被以現行犯逮捕、遭到收押禁見59天,他一時感慨萬千,說出當年被羈押之前的生活景況:他在罹患嚴重糖尿病下,仍然必須做臨時工,靠著時有時無、日薪約1500元的薪資過日子。

11天後,法官判決以每天3000元補償給他。老張獲得17萬7000元的刑事補償金。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