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阿山嘔死了!

  • 2017-07-06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起訴被告的時候,不僅要對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起舉證責任,而且還要指出證明的方法。可是,「阿山」卻是百年難得一見的遇到了一名檢察官──在起訴書裡,竟然對犯罪事證隻字不提,甚至法官要求檢察官必須補提證據,但檢察官置之不理、就是不補……

阿山是一家工程公司的老闆,民國97年間,他承包一項河川工程:中山高速公路中沙大橋潛堰緊急搶修工程。從名稱來看,就可以知道這項工程的急迫性。

在施工期間的這年6月,中央氣象局對「風神」颱風發布海上警報,但阿山的施工團隊仍在雲林縣西螺鎮濁水溪河床施工。在山雨欲來之際,施工怪手不斷挖掘河中卵石、砂石的這一幕啟人疑竇,檢警懷疑是不肖業者趁颱風來臨前盜採砂石。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依兩項罪名起訴「阿山」──竊盜、違反水利法。

阿山承認挖取河川高灘上的土石,但他強調是為了工程需要,必須挖土用來填築深槽及施工便道。他堅決否認盜取土石。他還說,施工當天因颱風外圍環流來襲,唯恐暴雨可能造成工程區域發生災害,他基於未雨綢繆,才會在施工處附近預作防範措施。他表示,這項額外施作的防汛工程,並沒有額外收取費用。

不過,雲林地院調查認定,阿山的行為確實屬於盜挖,構成竊盜罪,判他一年徒刑。至於被控違反水利法部份,阿山則是無罪。

乍看之下,法官的判決似乎矛盾──既然認定阿山盜挖河床土石,為什麼在違反水利法部份,阿山還能夠逃掉刑責?法官揭露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

檢察官起訴阿山時,指稱他在河川區域內盜取土石,有引發公共危險的具體可能。但法官認為,即使阿山盜挖了砂石,檢察官還是要舉證阿山的盜採行為,已經使得河流改道、侵蝕護岸,以致影響公共安全,並因此發生什麼具體的危險。

法官指出,在起訴書裡,檢察官對這部份隻字不提。甚至於,這個案子在剛開始調查的「準備程序」階段時,一審已經當庭要求檢察官必須就這部份補提證據。但沒料到,在全案即將要審理結束的「辯論終結」階段時,檢察官始終沒有提出任何證據。(雲林地院判決書,98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理由四)也就是說,檢察官對法官的要求置之不理;檢察官該舉證而不舉證,阿山因此獲判無罪。

雖然違反水利法獲判無罪,但阿山還是不服竊盜罪被判刑,他決定上訴。

阿山會被一審判決有罪,主要原因是他「不告而取」。也就是說,阿山並沒有提出申請,就挖取河床土石設置便道,以利施工的砂石車通行。

因此,問題要回到一個關鍵:阿山就地挖取河床土石、卵石來設置施工便道,究竟要不要提出申請?

二審法官向交通部中區工程處查詢後,得到了答案:

「依照工程慣例,包商可以就地取材,挖取卵石、砂石做為施工便道,……工程完工後,包商將河床恢復原狀,不得發生妨礙水流即可。」(台南高分院判決書,99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判決理由四之(二)之2)

終於,水落石出。官方函文做出了說明:阿山的施工是合法的。

二審撤銷一審的有罪判決,阿山翻案成功,竊盜、違反水利法兩項罪名都無罪定讞。

阿山忘不了這一天:民國100年10月13日。因為,當初被收押7天的阿山,在這天獲得2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說起這筆錢,他就有氣。因為,這筆錢根本不夠他付一、二審的律師費。

雖然法官還給他清白,但他還是有一股怨氣。因為,當初雲林地院審理時,阿山向法官極力辯解、否認犯罪;怎料,法官卻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他徒刑一年。

「被冤枉了,在法庭上要爭回清白,卻被認為是犯後態度不佳。」阿山氣的還有另外一點,當初是基於好心,為了避免颱風造成災情,他才會預作工程防範措施,卻沒料到會被移送法辦、遭到收押。

阿山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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