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荒唐!

  • 2017-06-05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你的電腦裡存有疑似毒品的照片嗎?請特別注意,只是「疑似的」毒品照片而已。如果有的話,那你就要當心被控觸犯毒品罪。不要以為這是危言聳聽,「老陳」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記載(102年度偵字第12923號等),從事進口生意的老陳在民國102年4月間,向男子「阿德」詢問有沒有毒品K他命貨源;本身是代理商、且是日本分公司負責人的阿德,於是聯繫大陸地區的毒梟安排毒品運輸入台。檢察官依運輸毒品等罪名,起訴了老陳、阿德。

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清單中,除了警訊筆錄、偵查筆錄,以及老陳、阿德的手機通訊監聽譯文之外,還有一項很特別的「證物」──當初搜索老陳住處時,在他的平板電腦裡發現有疑似毒品的照片。

法官審理的時候,老陳極力否認運輸毒品,並且再三強調:「我的平板電腦裡沒有這些東西(指疑似毒品照片)。」

老陳的抗辯,浮現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如果他所言是真,平板電腦裡並沒有儲存疑似毒品的照片,那麼,為什麼在他的電腦被扣押之後,會出現這些照片?難不成,有人動了手腳,故意陷害他?

第二,如果老陳說詞是假,他的平板電腦裡確實存有疑似毒品照片;那麼,光憑這些照片就能證明他從事運輸、或幹下販賣毒品的勾當?

對於後者,稍有法律知識的人應該都知道:「當然不行!」

新北地院刑十八庭法官明確指出,平板電腦裡的照片,不能做為不利老陳的證據。(新北地院判決書,102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一審認定,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不是沒有證據,否則就是有令人懷疑之處。而且,在判決老陳、阿德無罪的同時,法官還發現檢警搞了一個烏龍……

根據卷證顯示,這個案子裡共有兩個海運路線的貨櫃,要分別從不同的地方運抵台灣,分別是:從越南運往高雄港的「香菸貨櫃」,以及從廣東深圳開往台中港的「毒品貨櫃」。老陳和阿德是有合作關係的進口商,他們在聯絡並安排貨櫃運抵台灣的過程時,辦案人員從監聽他們的通聯中,錯把香菸貨櫃當成了毒品貨櫃,以致全案發生這場烏龍。

老陳、阿德獲判無罪。不過,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不料,高等法院調查後,又發現了檢察官起訴時的另一個問題──通訊監察譯文的內容,和實情並不一樣。甚至於,法官還用「有相當大出入」來形容譯文和實際狀況的天差地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3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判決理由肆之(四))

二審的這般認定,又浮現了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通訊監察譯文的內容,是以監聽時的錄音做為根據。也就是說,譯文只是把監聽錄得的聲音,轉換成文字呈現。既然有錄音做為基礎,那麼,譯文的內容為何還會和實際情況「有相當大出入」?

第二,這個和實情有「有相當大出入」的通訊監察譯文,是辦案人員不小心忙中出錯、還是居心不良故意搞錯?而且,為什麼檢察官會沒有發現?

這個案子暗藏玄機,且充滿詭譎。舉例來說,從平板電腦裡出現疑似毒品照片,到監聽譯文和實情不符,都出現了疑似造假、被加油添醋、或是事後加工的情形。正因起訴品質有問題,二審駁回了檢察官上訴。

老陳、阿德無罪確定後,都獲得36萬6000元的刑事補償。

老陳當年被收押禁見的時候,已經73歲了。令人不解的是,當年他先被收押兩個月,但在這段期間,檢察官沒有提訊他,讓他沒有辯解說明、請求交保的機會,而且,檢察官再度延長羈押他兩個月,老陳總共被押了122天。

對一個73歲的老人來說,無辜被羈押122天,晚年何其可悲?

這個案子令人匪夷所思之處,莫過於:檢察官竟然把平板電腦裡的「疑似」毒品照片,當成事證之一。如果此說成立,則電腦裡儲存AK47的槍枝照片,豈不涉嫌持有、或販賣黑槍?如果電腦裡儲有菜刀照片,則家庭主婦豈不涉嫌持有強盜兇器、或預謀殺人?……

如此一來,豈不天下大亂?這個檢察官,真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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