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老林、老蔡的「司法228事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只要說到司法,「老林」總不禁會滿口碎唸。因為,他實在很難相信、卻又親身經歷了這般的事……
民國102年的農會代表選舉中,台南市傳出賄選傳聞。台南地檢署指揮警方展開大規模搜索,新化區兩名農會代表候選人──老林和「老蔡」被檢察官認為賄選嫌疑重大,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同案中,還有一名涉嫌交付賄款的「老胡」。
檢察官起訴了他們三人。根據記載,檢方指控他們涉案的情形是:老胡交付一千元給農會會員「黃一」,要求投票給老林;老蔡則是被控在拜票時,行賄農會會員「林二」兩千元,要他投票給老蔡。(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2年度選偵字第13號等)
老林、老蔡、老胡都直呼冤枉,否認不法。不過,檢察官檢具了證據,指控他們確實賄選。
法官開始審案,乍見疑雲。
在農會選舉中有投票權的黃一,說他並沒有拿到一千元賄款。但是,他老婆卻是向警察、檢察官這麼說:「老胡有給我一千元,要我轉交給先生,希望支持老林。」
不過,黃一在接受調查時,自始至終說詞一致,他向警察、檢察官、法官說:「我太太從來沒有跟我說過老胡、或老林拿一千元給我,要我投票給老林的事。」
為什麼這對夫妻的說詞如此明顯不同?調查重點於是轉移到另外一個人的身上──老胡。
「你究竟有沒有拿一千元給黃一的太太?」
老胡說出整段經過:
「我幫黃一的蓮藕田噴農藥,事後他太太拿給我1800元費用,我退還1000元給她,但她一直不收。因為我欠老林一個人情,於是我就告訴她,請她投票支持老林。大約一個星期後,我擔心讓人家知道我拿錢去幫老林拉票就不好了,所以就去向黃一的太太拿回1000元,還跟她說這筆錢不是老林發的(買票錢)。」
老胡的說詞是真的嗎?他是不是掩飾老林在搞賄選?法官繼續調查。
從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中,法官看到了讓人啼笑皆非的證物,以及難以置信的證詞。
檢警當初搜索時,查扣了一些證物,包括在老林的住處搜出候選人名冊、理監事推薦名冊,以及老林的名片等等物品。
法官認為,老林是農會代表的參選人,這些被查扣的名冊原本就是他投入選舉會使用的東西,算什麼賄選證據?更何況,在候選人的住處搜出候選人的競選名片,這有什麼稀奇?和賄選有什麼關係?
一審判決老林、老胡、老蔡無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老蔡被控賄選部份,法官指出,檢察官起訴老蔡的證據,是只有收賄人林二的說詞,但並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林二的指證是真實的。法官特別告訴檢察官:如果只憑單一證人的證詞就入人於罪,則要羅織他人入獄,豈不是非常容易?
法官提醒檢察官不可不慎啊!(台南地院判決書,102年度選易字第1號,判決理由伍之(二)之2)
檢察官聽進去了嗎?不知道。不過,檢察官倒是提起了上訴。
檢察官在上訴理由指出,賄選案具有特殊性,如果不是當場查獲,就只能靠事後的調查,做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即使再深入調查,也會因為受到犯罪性質的限制,而沒有辦法查到直接明顯的關連性物證。
這番上訴理由,引發二審教訓。法官指出,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這是刑事訴訟法對認定犯罪事實的大原則,不能因為案件種類而有例外。(台南高分院判決書,103年度選上易字第242號)
除了搬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官也說出和一審法官完全相同的話:如果只憑單一證人的證詞就入人於罪,則要羅織他人入獄,豈不是非常容易?
二審駁回上訴,老林、老胡、老蔡無罪。由於不能再上訴,全案定讞。
老林、老蔡是在民國102年2月28日被收押禁見21天,當時老林62歲、老蔡71歲。歷經兩年官司折騰,他們各獲得6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
這就是老林、老蔡「司法228事件」的故事。每回說起,老林總不禁會啐檢察官一口。因為,他實在很難相信、卻又親身經歷了這般的事──檢察官竟然把候選人家中的競選名片,列為涉嫌賄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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