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檢察官當心被自己人殲滅

  • 2017-04-07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法務部成立有史以來第一個智庫──「法務政策諮詢小組」,威名在外的首任執行長陳瑞仁檢察官在就任之前說,「法務部必須有一支快速反應部隊,以免檢察官被各方殲滅」。身為檢察改革大將,陳瑞仁對檢察官的渾身熱血,沒人會懷疑。不過,陳瑞仁應當要知道:檢察官不會被外界殲滅,但檢察官有可能會死在自己手裡!

舉例來說,來看看這樁冤案是怎麼造成的。

住在台南的「賢仔」被控販賣改造手槍、子彈給男子「阿盧」,檢察官起訴賢仔的時候,提示的證據包括這四項:賢仔的供述、阿盧的證詞、查扣的槍彈、通訊監察譯文。(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偵字第5527號等)

法官逐一檢視了檢察官的起訴證據,但是,檢方辦案品質令人難以卒睹。

先來看檢察官起訴全案的第一項證據──賢仔的供述。法官發現,賢仔從頭到尾都否認販賣黑槍、子彈,他的供詞根本無法成為有罪證據。

再看第二項證據──阿盧的證詞。阿盧雖然指證槍彈是向賢仔購得的,但是,他的口供出現明顯破綻:一下子說槍彈是向賢仔購得的,一下子又說是向「蔡董」買來的;而且,他自稱買的時間、地點,前後說詞不同。甚至於,他原先說是一個人去買槍彈,但後來又翻供,改說當時有其他人在場(台南地院判決書,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理由四之(三))

這般前後不一、矛盾反覆的供詞,散見在全案卷證裡,檢察官難道沒發現?阿盧這般的證詞也能拿來當證據?

至於檢察官所說的第三項證據──查扣的槍彈。阿盧供稱,他向賢仔買來改造手槍後自己拆解,由於他組合不起來,在無法復原下,阿盧異想天開的做了一樁事:他又去買了一把玩具手槍,拆解之後,再和原先組裝不起來的改造手槍拼裝起來。

也就是說,檢警查扣的槍枝,其實是「改造手槍」和「玩具手槍」結合起來的拼裝物,並不是檢察官指控賢仔販賣的黑槍原物。

還有,再看第四項證據──通訊監察譯文,這是全案最離譜的部份;因為,它根本就不是證據!

法官發現,整份監聽譯文的內容,是阿盧和本案無關的兩名男子在通話,譯文裡完全沒有提到賢仔販賣槍彈。不得不啟人疑竇的是,檢察官有沒有聽過全案的監聽內容、或是有沒有看過監聽的紙本譯文?否則,這份和全案無關的監聽譯文,檢察官竟然也能拿來當證據?

一審認定,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有問題,判決阿賢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並在上訴理由書指出,法官遺漏審理阿賢販賣子彈的犯行。

這是真的嗎?

二審法官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又把全案查了一遍,做出明確認定:一審並沒有遺漏審判。在判決書裡,法官兩度指斥檢察官的上訴書部份內容是:「指述沒有根據、不足採信」。(台南高分院判決書,102年度上訴字第809號,判決理由六之6)

法官指出,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只有阿盧的單一指證,檢察官並沒有其他補強證據,來證明阿盧指述的真實性。

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賢仔無罪定讞。

這個案子裡,賢仔是被陷害的。因為,賢仔在案發之初就向警方說過:「我曾經指證過阿盧涉嫌販毒,對方因此故意陷害。」意即,賢仔過去其實是檢警的證人;不料,事後遭到誣陷,被檢察官辦成一樁冤案。

賢仔在當地是個老實的生意人。他小本經營販賣碗粿、肉粽,靠著一碗碗的粿食、一顆顆粽子經營口碑,守著店面、養活著家人。雖然不是富貴之家,但歲月靜好。卻沒料到,在36歲的這一年,他莫名其妙被羈押了33天,生意毀於一旦。

無罪確定後,台南地院以每天最高的5000元額度,補償給他16萬5000元。

如今,賢仔的人生重新來過,他小心翼翼的製作一碗碗的粿、一顆顆粽子,他得要再花上不知多久的時間,才能重塑招牌。

賢仔懂得必須透過碗粿、粽子來建立口碑,檢察官呢?

檢察官不會被外界殲滅,但有可能會被內部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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