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看看這份起訴書和上訴書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檢察官辦案能力的外顯,不外乎表現在「起訴書」與「上訴書」。前者的能力,是舉出如山鐵證,讓被告望而俯首認罪、使法官審而一槌定音;至於後者,則是能在上訴理由廣徵博引,且引之有證,說服法官頷首稱是。
民國97年初,板橋地檢署(今新北地檢署)偵辦一樁社會矚目案件,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工局)官員在辦理高雄鐵路地下化時,涉嫌量身打造為「中興工程」取得總顧問標,圖利3億多元。
檢察官總共起訴了局長、段長、副總工程司等五人;其中,局長被具體求刑20年,其他四人則被求處判刑14年到19年(板橋地檢署起訴書,96年度偵字第28274號等)。從求刑之重,不難想見檢察官認為他們就是「貪官污吏」!
但是,這五人全部無罪定讞。為什麼會這樣?
攤開此案,檢察官當初起訴、上訴的內容,令人咋舌……
法官調查發現,交通部早在民國95年召開高雄鐵路地下化會議時,主持會議的次長何煖軒(今華航董事長)就已經做出裁示:「按照鐵工局建議方式」。法官指出,既然交通部早就達成決策,鐵工局官員依指令辦事,有何犯罪可言?
而且,法官越查越發現全案證據上有許多疑問,甚至因此指斥檢察官的部份起訴內容,是「倒果為因」、「起訴空泛」、「沒有具體陳明,也沒有提出證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97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一審判決:五官員無罪。
對於法官在判決書裡使用這般字眼,檢察官提起上訴。但是,檢察官的上訴書讓人傻眼──檢察官的部份上訴理由竟然是抄來的!
二審法官指出,檢察官抄來的內容,是屬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鑑定書。法官並且發現,檢察官在抄錄時,並沒有去仔細查看內容是不是和本案的事實相符;因為,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書的部份內容,根本和這個案子無關。(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判決理由六)
二審判決:檢察官上訴駁回。
根據民國100年5月19日施行的「速審法」規定,一、二審都獲判無罪的案件,除非判決有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才能夠上訴三審。
這個案子二審是在民國104年10月21日宣判,此時速審法已經施行了4年多,但是,檢察官還是提起了上訴。
四個多月後,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五官員終於無罪定讞。
當初上訴二審時,檢察官在上訴書裡對被告有這麼一段深切的文字:
「……更應長存戒慎恐懼之心,竭盡心力避免浪費公帑,虛耗國家財政。……」
在這個案子裡,從檢察官的起訴書、上訴書來看,是誰應該:「長存戒慎恐懼之心」?
再看這個案子的後續發展,被檢察官起訴求刑20年的局長、被求刑18年的段長、被求刑16年的技術員當年都被羈押了36天,最後三人合計獲得了46萬8000元的刑事補償,又是誰應該:「竭盡心力避免浪費公帑,虛耗國家財政」?
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還必須要知道一段故事:當年這名局長被收押後,立即被停職,當他復職後,並不是回復原先公務員第13職等的「局長」職,而是12職等的「技監」。一位受到國家栽培的官員、有著土木工程碩士的技術菁英,人生、前途遭到了重創。
回過頭來,當初偵辦這個案子的檢察官,我們能從他的起訴書、上訴書裡看到什麼?
檢察官,不要讓起訴書反而起訴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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