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台灣冤案實錄:檢察官幫檢察官擦屁股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有一天,阿樑在馬路上突然被捕,他覺得莫名其妙,一臉疑惑的問警察:「我犯了什麼法?」警察告訴他:「你被判拘役30天。」
阿樑即使對法律無知,但他至少知道被判刑是要經過檢察官調查起訴、法官審理宣判。因此,他感到非常驚訝:「我從來沒有到過地檢署,更沒有到法院開過庭,更不知道被拘役30天的事。」
警察核對身分後,確認阿樑就是通緝犯,於是把他解送歸案,交由檢察官發監服刑(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緝字第180號)。
依職務不同,「檢察官」分為三種:負責案件調查、起訴的偵查檢察官;起訴後,代表國家向法官論告、追究被告刑責的公訴檢察官;判決確定後,負責被告服刑的執行檢察官。
阿樑再度喊冤。執行檢察官又一次核對身份,確認阿樑就是被判刑、被通緝的犯人。
阿樑百般不解:「我倒底犯了什麼法?為什麼被通緝?」
直到入獄前,阿樑才終於知道,原來他是因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道,被依違反電信法判刑拘役30天;因為始終傳喚、拘提不到,所以被通緝。乍聞「犯行」之後,從事鐵工的阿樑直覺懷疑是同事小峰謊報他的姓名。因為,阿樑知道小峰(案發後已歿)經常把無線電裝設在小貨車上。
阿樑聲稱是被冒名,執行檢察官不敢大意,先將阿樑關入獄牢,調閱全案卷證資料後,發現這個案子的被告確實自始至終都沒有到庭過。
「阿樑真的遭人冒名陷害?」
執行檢察官先把阿樑放出來,並把卷證裡找到的一枚指紋送到刑事警察局鑑定。
這枚指紋究竟是誰的?
答案揭曉:果然是小峰的!(刑事警察局刑紋字鑑定書,民國103年3月3日)
查出內情後,執行檢察官主動為阿樑提出司法救濟──再審。10個月後,司法還阿樑清白,判他無罪定讞。
毫無疑問的,這個案子是執行檢察官救了阿樑。但是,阿樑會被冤枉,另個檢察官難辭其咎。
因為,當初警方查獲時,小峰其實就在非法裝設無線電的小貨車裡,並坐在副駕駛座上,駕駛座是空著的。當時駕駛是誰?違法的無線電是誰的?小貨車是誰的?
法官在判決書裡揭露了偵查檢察官的怠惰:「完全沒有針對這部份做任何調查」(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理由五)。也就是說,檢察官不查就起訴。
阿樑的無妄之災,是因為偵查檢察官的不查;是執行檢察官的調查,才洗刷了阿樑的冤情。這個案子,是執行檢察官在幫偵查檢察官擦屁股。
阿樑無辜被關了7天,獲得2萬1000元的刑事補償。
阿樑被捕的那一天,是過年前的尾牙日。這天,他沒吃到尾牙宴,偵查檢察官讓他嚐到了人生的第一頓牢飯,而且連吃了七天。執行檢察官則是讓他回家吃了團圓飯。
對於「檢察官」,阿樑別有一番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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