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緊急危難|尿急闖紅燈嗎,可以不用罰嗎?

  • 2019-10-29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苗栗一名連姓男子主張因疾病因素,有頻尿的問題,急著找廁所而闖紅燈,吃上4000元紅單;連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罹患糖尿病、有多尿症狀,實為生理及病理的逼迫因素違規,非故意之行為,請求撤銷罰單。但法院判他敗訴,認為連男的主張未達到行政罰法「緊急危難」的程度。

究竟什麼是行政罰的緊急危難?法院判連男敗訴的理由是什麼?

緊急危難

就如同刑法上有緊急避難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在行政罰上也有相似的規定,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我國實務上不僅對於緊急危難狀況的判斷,採取相當高的標準,認為:「行為人應評估其情狀是否確達到急迫程度,審慎處置,自不得率爾逕自認定已達緊急危難程度而為違規行駛,任意置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另外根據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669號判例,主張緊急避難「須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險之際,非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義務,別無救護之途者,始足當之」。

「尿在車上」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的衡量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緊急危難」必須是「沒有立即採取避難措施」將會導致喪失救助法益,且是當下別無選擇、迫不得已的決定,才符合緊急危難的情狀,於過往法院的認定相同。而連男雖有多尿症,但多尿症並未達到危及生命、身體之緊急程度。法院認為在車上小便僅造成一時不便利性或車內難聞味道情形,並不符合緊急避難之情狀。另外若允許尿急就可以闖紅燈,將會使號誌設置之目的及其安全性之考量大打折扣。

除非有生命危險,否則不能闖紅燈?

其實本案並非法院首例,開車出門總是會碰到身體不適的突發狀況,而過去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以下讓我們舉幾個案例:

一、女兒痙攣闖紅燈案→法院:要罰。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開車途中女兒在車內痙攣突然發作,曾男急於帶女兒就醫,但在抵達醫院前,女兒狀況稍有好轉,於是回家觀察。並附上女兒過去就醫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為證。請求撤銷罰單。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一般痙攣並非緊急危難的病症。縱使曾男因為擔心女兒或愛女心切,但曾男也承認女兒在幾分鐘之後好轉,顯然依此痙攣之情況,並非重大緊急危難之病症,曾男無從逕自為認定確有達到緊急危難之程度。另曾男也無確實證明當天真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故駁回曾男之訴。

二、虎頭蜂叮就醫闖紅燈案→法院:要罰。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被虎頭蜂螫後,欲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診途中,在水源街口見前面紅燈右轉至機車待轉區再右轉,遭到開罰,陳男主張由於擔心自己會休克,非故意違規,懇請准予免罰或罰紅燈右轉再右轉輕罰6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提出的資料難以認定他在違規當日有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醫的紀錄。況且,若陳男擔心自己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應改搭乘計程車或救護車,抑或是請親友幫忙駕車送醫。倘若陳男真的在途中休克或因違規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之車毀人傷或死亡,不得輕縱。故駁回陳男之訴。

三、腸胃炎拉肚子超速案→法院:要罰。

嘉義魏姓男子,駕駛媽媽的小客車前往彰化工作時,因罹患腸胃炎,腸胃不適急於找廁所,在高速公路狂飆173公里。魏男表示在休息站時並不想上廁所,但在行駛過程中腹部絞痛難耐,當下有考慮過在路肩解決,衡量當下無法拿三角警示牌再要走50公尺,而當時前方並無車輛,故選擇繼續開車,當下也不知道自己超速。但最後因為塞車還是大在褲子上,並附上請假一小時請他人洗車的相關資料。

由於該車輛為家中唯一車輛,媽媽需要用這輛車去照顧長期生病的外公,故魏母請求法院撤銷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的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腸胃炎而導致腹痛,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魏男可以下交流道或休息區解決,甚至當場排便,事後清理亦未嘗不可。總之,超速行駛並非「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雖然魏男的情況令人同情,但高速公路違規,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意外傷亡,故無從解免本件違規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關於尿急闖紅燈,大家怎麼看?

對於本次的新聞事件,《法操》特別於FB粉絲團舉辦投票活動,經過20小時後有2003人參與投票,其中覺得尿急可以闖紅燈者僅有259人,覺得尿急不能做為闖紅燈的正當理由者共有1744人。不知道大家看完判決理由分析後,是否會想改變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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